近日,市民政局印发《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民〔2019〕93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石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1. 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二是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
2. 组织开展人性化的救助服务:一是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二是明确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为石狮市医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泉州市泉港第三医院。三是严格救助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四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
3. 加大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综合治理力度: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载体,实行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
4. 扎实做好集中救助管理工作:一是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繁华地段、车站、旅游景点、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二是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日常救助管理与重要时期集中救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市政府重大活动需要等应急情况时,由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组建联合救助管理帮扶队伍,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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