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4-23 16:42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进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和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民福〔2020〕3号)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三是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五是其他由市民政局牵头评估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实施意见》还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和失踪情形进行了界定。

  二、规范认定流程

  《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在终止环节,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同时为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三、明确保障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落实监护责任和关爱服务机制五个方面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参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和发放办法,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在教育资助保障方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在监护责任落实方面,对依法打击侵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追索抚养费、依法收养、关爱保护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关爱服务保障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机构关爱保障机制、日常探望机制、群团组织关爱服务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进行了规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贯彻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情形,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解读单位:石狮市民政局)

 

政策文件入口:石狮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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