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订《石狮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狮民〔2021〕48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2020年12月,《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提出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为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石狮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收养评估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包括能力评估、融合评估等,是市民政局审核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三)评估流程和方式。明确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融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评估方式包括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
(四)评估内容。明确针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等十一项评估内容,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等三类要素评定指标,以及针对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意愿等评估内容。
(五)评估报告。明确能力评估和融合评估报告内容和出具时限等要求。
(六)收养家庭回访。明确规定了回访制度,包括评估机构回访的时限、回访评估的形式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报告的职责等。
(七)评估的监督及保障。明确民政部门对评估工作的监管及评估机构的责任等。
石狮市民政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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