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石狮市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14 15:59 浏览量:

  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联合相关单位印发了《石狮市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狮自然资源规〔20222号),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在新增工业用地资源稀缺的形势下,我市用地指标紧缺、用地成本剧增,土地供应必须实施“严控增量、提高质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 

  二、目标任务 

  控制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规模,提高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标准,加快工业(仓储)项目土地开发进度,实行《土地出让合同》与《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工业(仓储)项目效益考评,建立工业(仓储)项目退出机制,实行用地信用制度。 

  三、工作进展 

   《关于印发石狮市促进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狮自然资源规〔20222号)已于印发后开始实施。对新增工业(仓储)用地,已按该文件实行《土地出让合同》与《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 

  四、范围期限 

  我市范围内新增工业(仓储)用地均参照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五、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4个章节,主要内容有:(一)提高亩均税收标准。土地竞得人应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新增工业(仓储)项目用地选址于工矿仓储用地Ⅲ级区及以上的,投产后的前五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30 万元/亩;选址于工矿仓储用地Ⅳ级区的,投产后的前五年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 20 万元/亩。符合鼓励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按具体招商协议约定执行。(二)加快土地开发进度。自交地之日起,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完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环境评价等手续并开工建设。从开工之日起,根据不同的项目建筑面积设定不同的完成厂房建设并投产时间。项目未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延期不超过3个月,投产延期不超过6个月。未按时开竣工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原因(政府未按时交地、规划调整等)导致开工延期的以实际处置情况为准。(三)加强双合同管理。实行《土地出让合同》与《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参与土地竞拍的申请人在土地竞拍前应签订承诺书,承诺竞得土地后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监管协议》,否则由土地出让方取消其竞得资格。《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价格及缴交方式、开竣工期限、土地闲置制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管协议》重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投产时间、亩产税收、转让转租、政府优先收购、违约责任等特殊约定条款,由行业主管单位、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与竞得人签订。(四)强化项目效益考评。建立工业企业综合管理评价机制,以综合效益为核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促进生产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以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科研投入、经济贡献、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由工信科技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考评,形成分级评价结果。根据考评情况,将项目划分为优先发展类、提升发展类、帮扶转型类、倒逼整治类等不同类型,进行差别化管理,加强精准服务和分类指导。(五)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在《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中明确,对未达约定亩产税收的,土地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部分的规定比例缴纳违约金,否则由土地出让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须自行拆除清场,对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折旧后的残值补偿或责令土地竞得人限期无偿自行拆除清场。(六)实行用地信用制度。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竞得土地后拒不签订《监管协议》的竞得人,列入用地信用黑名单,在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处理完毕前,不得参与新增用地公开出让竞买。《监管协议》同步抄送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监管协议》约定期限内的工业(仓储)用地不得自行转让,因司法原因转让的,受让人应无条件承接《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乙方义务。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股 0595-88717823 15280855770

  (以上资料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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