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狮市应急保障企业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28 16:01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责任和义务,确定和备案程序,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内容,是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加强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使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选定、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扎实。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泉州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合理布设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确保辖区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等粮食应急网络建设要求,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择优确定、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完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布局,充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工作进展

目前,我市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粮食应急网络,全市共确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11个,粮食应急加工企业4个,粮食应急保障中心4。依托健全完善的粮食应急网络,提高粮食产品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

四、范围期限

管理对象为已认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粮食经营企业。本规定2022年6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19日。

五、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包括条件和标准、确定和备案程序、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与义务四个部分。

(一)条件和标准。明确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加工企业、配送中心、供应网点、保障中心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应急储运企业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或与配送公司签订配送运输协议;应急加工企业主要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配送中心为具备相应配送能力和调度能力;供应网点为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的销售店、社区便利店、军供网点及设有粮油专营区域的商超;保障中心应同时满足粮油储存、配送、加工、供应等2种(含)以上功能

(二)确定和备案程序。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审核、实地察看、签定协议、逐级备案的程序。

(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建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开展定期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有权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资格。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保供能力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四)责任与义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重大经营情况变动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六、注意事项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按照“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要求的原则,不定期进行认定,当布局和数量达到要求后,一般不再新认定。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七、关键词诠释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指经省、市、县三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含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董,联系电话0595-88782400


                                                                                (解读单位: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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