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0-09 16:05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倡导文明出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纠正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乱象,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市公安局就《通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超标电动车保有量激增,道路交通乱象屡见不鲜;同时,超标电动车速度快、车身重、制动性能差,遇到危险不能及时有效制动,再加上其驾驶人大多未经安全驾驶培训,操作技术不规范、文明驾驶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截至目前,我市已发生多起类似交通事故,损失惨痛、教训深刻,且因无法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出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必须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乱象。

  (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依据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为: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能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等。

  3.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41号)第五条“非机动车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第十二条“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4.依据《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泉公综〔2014〕316号)文件精神,对泉州市“中心市区以外县(市、区)的‘超标电动车’,不予核发临时牌证,设立过渡期,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二、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全市道路行驶。

  (二)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车辆所有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本地居民提供身份证,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本地居住证)、合格证明、来历凭证(发票)等材料。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虚开、倒开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内容上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教育部门配合做好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落实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我市成立以市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配合的电动自行车暨非机动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宣传发动办公室、查处整治办公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市委政法委,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整治方案的制定印发、整治计划的督促落实;指导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效能监督等日常事务。

  (二)宣传发动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加大对超标电动车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违法乱象的曝光力度和频率;引导督促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不驾驶、不乘坐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工作。

  (三)查处整治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全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超标电动车和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密切关注、实时掌握舆论动态,妥善处置因整治活动产生的群众信访事件;协调解决超标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和诉讼问题;维护整治期间的社会安定稳定。

  在宣传上,联合石狮日报社、电视台及新媒体等传播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号召市民依法依规安全出行,积极配合全市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超标电动车的氛围;在源头上,禁止商家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只允许生产、销售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协调商家采取换购、回购等措施引导市民进行超标车到合标车的换代;在路面上,公安等部门加大超标车的查处力度,营造严管态势,严格查处驾驶超标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违反规定载人、超速行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确保2019年4月15日后全市禁行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办事指引

  符合办理登记上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车辆所有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本地居民提供身份证,非本地居民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本地居住证)、合格证明、来历凭证(发票)等材料,也可委托他人代理;交警大队通过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符合上牌标准、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将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发放行驶证。市民也可到交警大队审批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服务点进行车辆选购,由服务点人员代为办理行驶证,避免多次奔波。

 

  (解读单位:石狮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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