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10 15:25 浏览量:

  近日,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狮政综〔2018〕154号,以下简称《措施》)。市海洋与渔业局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我市海洋资源和产业优势,更好地保护和扶持海洋经济,我市于2012年9月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狮政综〔2012〕164号),从资金投入、财税政策、金融、用地、科技创新、项目、现代海洋运输业、现代海洋渔业等8个方面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该措施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为进一步支持海洋产业做大做强,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实施“创新转型、实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建设“3+3”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实施意见》《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海洋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周边县市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市从事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水利用业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须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商业企业须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

  (二)本《措施》围绕发展远洋渔业、水产品加工、行业品牌建设、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生物食品园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支持措施,共5条14款。

  1.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对新建远洋渔船给予补助;对购置国外和台湾地区的超低温远洋渔船给予补助;参照周边县市的补助政策,对购置国内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进行补助;对船随公司转入的远洋渔船进行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进行补助。

  2.支持水产品加工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建水产品交易市场、利用远洋渔获进行精深加工项目、水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补助。

  3.支持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对省、市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获省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海洋药品、保健品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渔博会等专业展会。

  4.培育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对海洋生物制药、海洋新材料、海洋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生产性项目给予补助。

  5.支持海洋生物科技园产业集聚发展:在海洋生物科技园中积极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对水产深加工投资项目,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区分不同类型,给予不同地价优惠或投资奖励。优先推荐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新兴产业列入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库,积极推荐园区内水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

 

  (解读单位: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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