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狮政综〔2020〕40号)。市城市管理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我市应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城市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制定《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规定,制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石狮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全文共二十八条,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制定目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编制规划要求、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各主体节水要求、节水奖惩等多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管理工作。
2.制定目的
主要目的是为城市节约用水提供规范化的法律支撑,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工作原则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
4.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结合我市各部门职责,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市城市节水和农村节水工作。发改、工信、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5.规划编制要求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6.计划用水管理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关于“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的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关于用水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7.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
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节水设施管理的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并结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中关于节水“三同时”的考核要求,明确各主体职责,强化项目实施,完善城市节水设施的管理。
8.各主体节水要求
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小区、供水单位等主体提出多项节水措施,为城市各主体指明节水方向。
9.节水奖惩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提出,制定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奖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约用水项目。
(二)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
《石狮市水资源管理规定》全文共十一条,内容涵盖制定目的、主管部门职责、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分区、水资源举报机制等内容。
1.制定目的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促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本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出规定。
2.主管部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取水许可制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中的“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对地下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从源头出发,避免过度开采,有效保护水资源。
4.水资源分区
本规定第七条明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通过分区管控,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等,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防止水资源盲目开采。
5.水资源举报机制
根据《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规定第十条增加多种举报制度,通过群众监督,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
(三)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全文共十八条,内容涵盖制定目的、主管部门职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模式、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多方面内容。
1.制定目的
我市制定《石狮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2.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模式
本规定第七条,从我市实际出发,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条,大力推广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从新建和已建两个方面分别细化二次供水的管理要求。
3.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水质监测制度、用水管理、水价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4.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提出对单位和个人明令禁止的行为,明确城市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解读单位: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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