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20 09:14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印发《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狮政综〔2021110,以下简称《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为了加强石狮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在征询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镇办等单位意见后,形成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八章,二十九条,由总则、规划设计、风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组成。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两违”综合治理、指导村庄规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指导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制定工匠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镇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配齐综合执法队伍,配备专业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配合镇参与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设计。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可选用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方案设计。 

  (三)风貌管理。各镇要根据我市区域风貌建设图集,结合辖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物外立面以闽南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 

  (四)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或农村建筑工匠。委托建筑工匠的,应明确一名有施工管理经验、经培训的“工匠带头人”负责施工管理农房,委托施工单位的,应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农村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村民建房、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装修工程等四类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限额以下的工程由镇(街道)负责审批,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上项目应按要求委托监理,办理施工许可,纳入法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五)竣工验收。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镇要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各镇要充分发挥村镇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住房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选派代表或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等作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如发现存在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或其它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或所在镇人民政府。 

  (七)法律监督。各镇人民政府应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本镇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解读单位: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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