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人社〔2014〕19号
2014年就业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4]26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为提升我市职业指导队伍整体素质,有效发挥职业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困难就业群体和农民工实现就业、就业稳定及职业生涯发展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举办职业指导人员2014年培训班并参加2014年5月17日和11月22日的全国统一鉴定,现将培训班及统一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事宜
1、培训时间:
按照劳社厅发[2005]1号文印发的《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参加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人员须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要求,为使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人员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并帮助其提高统考通过率,拟定于4月份(具体上课时间另行通知)在我市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班,培训时间三天。
2、培训、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3、培训形式:采用全脱产面授培训。
二、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3月24日至4月10日
2、鉴定时间:5月17日。
3、鉴定地点:石狮或泉州。
4、申报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两寸黑白照片3张;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报考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还应提供职业指导专业论文(论文撰写要求见附件4)。
三、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指导员(四级):培训费770元/人(含培训费480元、教材、资料费80元、鉴定费210元);
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培训费820元/人(含培训费480元、教材、资料费80元、鉴定费260元);
职业指导师(二级):培训费1180元/人(含培训费480元、教材、资料费90元、鉴定费260元、综合评审费350元);
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培训费2000元/人(含培训费1200元、教材、资料费90元、鉴定费260元、综合评审费450元)。
四、参加对象
1、请各镇(街道)上报1至2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职业指导人员;
2、请市直残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各1名人员参加;
3、请闽南理工学院、泉州纺织服装学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石狮彭山工贸等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各1名人员参加;
4、请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各派1名人员参加培训;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6、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
7、其他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或有意向参加培训人员。
五、经费渠道
以上单位人员培训、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公益机构人员费用由人社部门负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柯其彬0595—88711461 谢锦玲 0595—88886711
传 真:0595-88701566
电子邮箱:272436412@qq.com
地址:公务大楼21楼就业促进股;
市八七路劳动大厦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附件:1、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工作年限证明样本
3、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4、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论文撰写要求
5、2014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报名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5日
附件1:
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申报等级 |
申报条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职业指导员 |
1.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助理职业指导师 |
1.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职业指导师 |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取得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
高级职业指导师 |
1.连续从事本职业7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力),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3.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两篇以上,经职业指导人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者。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
附件2:
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同志)于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职业指导相关工作,专业年限为____年,现申请参加职业指导人员___级职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单位:_____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福建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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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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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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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寸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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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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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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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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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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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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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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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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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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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鉴 定等级 |
□ 职业指导员(四级) □ 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 □ 职业指导师(二级) □ 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 |
本职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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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何种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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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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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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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 申报资料 |
□身份证复印件 □ 本职业年限证明 □ 2寸黑白照片3张 □学历证复印件 □ 发表的论文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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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何年至何年 |
在何单位从事何职业(工种) |
证明人(及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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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
鉴定结果:
年 月 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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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可复印。
2、本表由申报者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写,并逐一填写不得漏填,凡不按此表各项内容如实填写者,不得参加申报考核鉴定。各单位、机构名称应填写全称。
3、交表时应同时提交本人申报资料,并寄至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省社保大厦一层 邮编:350001
电话:0591- 87544292 传真:0591-87547910
职业指导师论文撰写要求
一、论文题目(七选一)
1、试论职业指导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3、试论职业指导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4、试论如何开展精细化职业指导;
5、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6、职业指导典型案例撰写;
7、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二、撰写原则和要求
1、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论点正确,论据充分,论证过程逻辑严谨,表述恰当。
2、语言准确,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措施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
3、必须由应考人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他人代写。
4、符合论文撰写格式,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5、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参考书目列论文之后。
三、撰写格式
1、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
2、论文首页、正文要统一式样。(见表1、表2)
3、论文提交时一律装文件袋贴封。
高级职业指导师论文撰写要求
一、论文题目(七选一)
1、试论职业指导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2、试论如何实现更高质量的职业指导;
3、试论职业指导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4、试论如何提升职业指导效果和效率;
5、试论多元化职业指导的应用;
6、试论如何开展企业用人指导;
7、职业指导新技术、新方法或新工具推介;
二、撰写原则和要求
1、论点正确,符合实际工作情况,论据和设想充分,论证过程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系统性强。
2、构思新颖,有创新,语言准确,行文流畅,文字简练。
3、内容完整,措施具备可行性、可操作性。
4、必须由应考人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他人代写。
5、要符合论文撰写格式,论文字数不得少于4500字。
6、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参考书目列论文之后。
三、撰写格式
1、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
2、论文首页、正文要统一式样。(见表1、表2)
3、论文提交时一律装文件袋贴封。
表1
论 文 提 交 封 面 格 式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上空四行,三号仿宋,居中) ×××××(职业名称)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国家职业资格×级)
(空四字,四号宋体)论文题目:
(空四字,四号宋体) 姓 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省市: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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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标 题(二号黑体,居中)
姓 名(四号仿宋体,居中) 单 位(四号仿宋体,居中)
摘要:(摘要正文,四号楷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论文正文,四号仿宋,行间距固定值22磅)
注释:(五号宋体,单倍行距)
参考文献:(五号宋体,单倍行距) (1) (2) (3) |
附件5
2014年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报名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 |
本职工作年限 |
报考 级别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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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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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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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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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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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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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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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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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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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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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请各单位对未参加过职业指导人员培训、鉴定的人员予以认真安排,并于 3月31日(上半年)和9月15日(下半年)前报省职介中心; 2、参加晋级鉴定的人员也填写在本表内,如不够填写,可复印使用。 |
抄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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