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时间:2019-12-31 16:59 浏览量:

狮政办〔20193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泉政办〔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做到“应培尽培”。对企业职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全覆盖,鼓励企业精准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岗前、在岗、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努力实现“就业即培训”“培训促就业”。

  2.做到“愿培则培”。实施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落实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专项培训。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盲人保健按摩、电子商务等领域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做到“需培就培”。针对我市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大力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发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对化工、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及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信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港口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文体旅游局、城市管理局、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二)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1.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及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岗位聘用、待遇落实挂钩机制。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业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被遴选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泉州市级、石狮市级产业实训基地,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石狮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500万元、10~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5万元、10万元政府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区域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参照石狮市级产业实训基地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2.扩大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承担补贴性培训,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措施,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推广高职教育“二元制”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经验,扩大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的招生规模。职业院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提取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允许职业院校将不超过30%的培训收入纳入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3.鼓励民办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各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鉴定机构发展,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信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

  (三)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和方式

  1.完善培训目录。各有关单位、企业可在《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内择优选取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优先选择我市培训机构作为委托办班对象。

  2.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大力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等就业技能培训,探索拓展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等培训。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院校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

  3.自主选择培训。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基础建设。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1至2个市级以上产业实训基地。支持建设新型职业农民示范基地和实训基地,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区域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产业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给予50~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具体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推行管理平台。引导全市统一使用“泉州市职业技能提升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办班、发证等工作。定期推送培训信息,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3.强化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推广“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学习模式,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中心)、大数据局、工信科技局、应急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五)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市外来石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免费职业培训。各有关单位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方式为重点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最高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对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

  3.生活费补贴。各单位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和依托科技特派员培训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每次生活费补贴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生活费补贴在培训合格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具体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对在我市职业院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实习实训、推荐就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中心)、工信科技局、人社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市残联

  (六)明确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对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支持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给予用工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3.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新型学徒制培训。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根据企业毕业(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徒人数及其培训技能等级,按照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补贴。具体按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128号)执行。

  5.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高危行业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技能培训的,根据参加培训并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

  6.实施重点产业技能提升计划。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部分重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93号),对纺织鞋服、机械装备、食品饮料,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涉及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培训,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培训补贴。

  7.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助计划。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招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8.对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培训支持。

  9.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各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于特殊行业,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0.鼓励企业对与我市结对帮扶的宁夏等地区籍贯的来石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按每人1500元给予企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标准给予个人补贴。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紧扣我市产业特点,围绕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统筹研究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和相关工作,形成市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局根据上级统一划拨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并及时报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人社局)汇总备案。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每月进度报送制度,各有关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度(包括办班及资金支出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报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监督考核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对进度慢、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开展专项审计,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

 

  附件:石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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