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7-08 15:17 浏览量:

    

  石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教育系统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的实施意见 

    

    

  石狮市教育局: 

  你局《石狮市教育局关于我市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职称评聘实施意见进行修改的函》(狮教人〔201743 )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狮市全域城市化发展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85 号)、《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闽人发〔201219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狮委办〔201181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石狮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狮政办〔201415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对我市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核定 

  (一)我市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总比例为343,在教育系统内部实行统筹安排。高级岗位包括三至七级,正、副高比例最高不得突破3.56.5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56.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按244设置;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按343比例设置;其他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例设置。 

  (二)原则上省一级达标高级中学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3.551.5。省二级达标高级中学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54.53。省三级达标高级中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4.53.5。 普通高中、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少体校教师系列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44。小学、幼儿园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5.53.5。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3.54.52特殊教育学校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小学校16.52.5,初中校25.52.5,高中校35.51.5的标准核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原则上按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核定,超编单位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岗位数随学校编制数及实有人数的变化而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三)截止至核定专业技术岗位当年8月底,省学科带头人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不占学校核准岗位数。此类人员在同级职称的岗位等级晋升,近两年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的平均水平,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直接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不占学校核准岗位数。 

  获得省特级教师和省级名师、名校长称号的教师,在岗位等级晋升时,可以直接聘任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最高岗位等级,不占单位核定的岗位指标。 

  (四)凡一年内达到退休年龄(截至当年831日止)且仍在任教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 

  (五)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各镇(街道)中心校校长(含主持工作的校级领导),由教育局根据聘任文件统一聘任,作为该单位的附设岗位。校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由市职改办与市教育局统一调控。 

  (六)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数,每年由市教育局、市职改办根据上级文件和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施聘任。 

  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各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聘任条件,学校教师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国家、省、泉州市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参加本单位不同等级岗位竞聘: 

  (一)正高级岗位条件 

  1.一级: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申报程序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2.二级: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申报程序等按省、泉州市规定执行; 

  3.三级:在四级岗位任职3年及以上的。 

  4.四级:具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副高级岗位条件 

  1.五级:在六级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 

  2.六级:在七级岗位任职2年及以上的。 

  3.七级:具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中级岗位条件 

  1.八级:在九级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 

  2.九级:在十级岗位任职2年及以上的; 

  3.十级:具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初级岗位条件 

  1.十一级:在十二级岗位任职2年及以上。 

  2.十二级:具备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3.十三级: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聘任程序 

  1.申报 

  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2.推荐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产生以一线教师为主(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 

  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不超过符合晋升条件人数的80%)差额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推荐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评聘方案,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的师德、业绩、能力及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提出综合推荐意见,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之后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四、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职称评聘的其他规定 

  (一)履行“双肩挑”职责的人员(指同时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下同),要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的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可根据实际任选其中一个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双肩挑”的人员选择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的,除履行管理岗位职责外,还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教研工作任务,方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否则按管理岗位聘用,执行管理人员工资待遇; 

  (二)职称聘任实行一聘三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当年省、市相关聘任文件规定执行。岗位等级晋升实行常态化管理,每年一次,每年晋升岗位等级的任职条件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31日止;  

  (三)各单位应严格把握评聘条件和标准,未能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人员,不能参与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不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只能领取相应的非教师系列岗位工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因身患重特病(具体病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医院鉴定,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经市教育局同意,安排到非教学岗位,可暂时保留原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四)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市教育局另有规定外,在未取得新单位聘任新的专业技术岗位时,如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暂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参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后,根据聘任岗位再次确定工资,其参加聘任条件按新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执行;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未能在相应的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按新的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 

  (五)以下人员可优先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1.在评聘当年度(截至831日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教师,能认真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职责,完成省职改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评聘; 

  2.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到边远艰苦地区支教的教师,能认真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职责,可优先参加评聘。 

  五、全市各公办中学(含中职学校)、小学、幼儿园都必须保证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幼儿园的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2%。各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小学教师视情况可以不设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按省、市岗位设置文件执行。 

  六、《石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狮职改〔201319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7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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