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救助标准 下放部分审批权
时间:2019-02-17 00:51 浏览量:
  本报讯 2月13日,记者从石狮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救急解难作用,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今年起,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全年一个家庭临时救助金额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救助对象有区分
  分急难型和支出型
  《意见》指出,凡具有我市户籍并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居民或取得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我市临时救助。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含)产权住房。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象范围及判定标准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有提高
  实行“一事一救”
  《意见》指出,从今年起,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5000元/次,一个家庭全年救助累计最高限额30000元。其中,急难型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和其他社会救助及补偿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如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5%予以救助,特困人员按50%予以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审批程序有优化
  注重提高救助时效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意见》进一步优化规范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审批权部分下放到各镇(街道),对一次救助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各镇(街道)审批并先行垫付救助金。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办理。
  市民政局提醒,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因医疗救助政策调整,2018年度的医疗费用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 林富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