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3000-2018-00150
- 发布机构:市安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6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监〔2018〕38号
- 发布日期:2018-07-06
局机关各股,执法大队、宣教中心,各镇(街道)安办:
现将《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安委会办〔2018〕49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监〔2018〕110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安委〔2018〕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努力达到四个100%、确保三个继续下降:对区域内重点企业检查执法率达10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达100%,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企业的复查率达100%,对举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实查处率达100%;确保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企业执法检查。要根据本辖区产业结构、企业情况、事故规律、监管重点和执法力量,及时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不低于年度执法计划60%的工作量,明确本部门重点执法企业的范围、名称、数量,对其开展重点执法。对重点企业要按规定加大执法频次,确保执法覆盖率达到100%,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二)突出重点违法行为查处。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个到位”落实情况,重点查处安全管理混乱、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重大事故隐患置若罔闻、隐患治理不到位、涉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未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且采取措施不力、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拒绝或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行动,对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集中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做到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移送一批。
(三)突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要根据省、市关于风险管控文件的要求,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管控制度措施,明晰重大隐患判定依据,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粉尘涉爆、职业健康等领域安全风险摸底排查,建全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台账,建立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数据库,推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执法,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加强检查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管控责任。对连续三个月不登录智慧安监信息管理平台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要根据各行业领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活动,对自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一律严格按照《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闽安委〔2008〕9号)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到位,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存在漏报、瞒报、谎报的,要严肃予以处理、处罚。
(四)强化问题隐患整改。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4个100%”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着力查隐患、找问题、补短板、堵漏洞,举一反三抓好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有效化解管控安全风险,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打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和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要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查处各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严格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及时送审督办事故调查报告,认真贯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要求。事故调查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全文,结案一年后要按规定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备上级政府安办。
(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执法职责;要制定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和执法检查表格,明确执法检查的时间、被查企业名称、执法检查事项(依据附件3的重点检查事项进行抽查),对表逐条逐项检查;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规定,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核查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七)创新执法方式方法。要积极推行监管监察人员全员执法以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推进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效融合。根据辖区行业风险特点,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现场观摩执法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健全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执法震慑力,扩大惩处教育覆盖面。
(八)完善执法装备保障。要积极争取和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一步改善执法工作条件,足额保障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移动执法终端的运用,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和执法文书的电子化操作。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执法装备,为案件办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7月)
各镇(街道)安办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以适当形式对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大力开展宣传动员,使监管干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掌握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动基层和企业真正“动起来”。
(二)全面推进(7月至11月)
第一阶段(7月中旬),局机关各股,各镇(街道)安办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按照重点事项检查表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违法违规问题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摸清重点监管执法对象的底数,建立重点监管执法对象名录库。
第二阶段(7月至11月),局机关各股,各镇(街道)安办要围绕执法重点,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照重点检查事项(附件3)进行抽查,扎实推进执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严格落实执法“双公示”制度,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分别于7月底和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曝光一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推动检查执法工作真正“严起来”。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通过组织学习借鉴、培训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精准执法。
(三)总结考核(12月)。局机关各股,各镇(街道)安办认真总结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积极开展执法评估考核工作,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的长效机制,为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积累经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各股,执法大队、宣教中心,各镇(街道)安办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邱建明局长任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各镇(街道)安办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人员承担执法专项行动综合协调工作,确保执法专项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执法专项行动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动员、全员参与,要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落实到每一名执法人员,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执法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微信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安全生产严格执法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安监局制定并落实执法工作监督考核制度,通过专项督导、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组织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指导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适时进行通报。要将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列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加大执法工作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
(四)做好信息报送。请各镇(街道)安办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于7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3日前将本辖区上个月安全生产执法情况(附件2),2019年1月10日前将执法专项行动总结随同执法专项行动年度统计报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报市安监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谢国仙 电话:88701819。
附件:1.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3.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表
附件1:
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邱建明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邱国衍 市安监局副局长
蔡世博 市安监局副局长
欧阳新胜 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王丹蓉 市安监局综合股股长
钟友国 市安监局危化股股长
周德志 市安监局安监股股长
纪迎盈 市安监局宣教中心主任
沈晓荣 市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负责人
谢国仙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附件2: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项目内容 |
单位 |
合计 |
危险化学品 |
烟花爆竹 |
职业健康 |
冶金等行业 |
其他 |
列入检查对象企业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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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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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般隐患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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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隐患已完成整改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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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重大隐患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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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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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次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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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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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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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关闭企业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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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企业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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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爆光企业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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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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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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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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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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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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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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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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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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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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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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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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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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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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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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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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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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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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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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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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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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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许可证照齐全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工商营业执照 |
查阅证照资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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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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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4 |
|
安全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5 |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查阅资料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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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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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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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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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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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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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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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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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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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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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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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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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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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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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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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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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3 |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4 |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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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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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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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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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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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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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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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日志、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车辆资质、人员资质查验制度,严禁向证明资料不齐全、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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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是否按照GB30871-2014标准要求,印制符合要求、规范的作业票证,并按要求填写票证,认真执行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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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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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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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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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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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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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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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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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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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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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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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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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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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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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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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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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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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3.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
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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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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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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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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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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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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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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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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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
职业卫生重点检查事项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用人单位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 |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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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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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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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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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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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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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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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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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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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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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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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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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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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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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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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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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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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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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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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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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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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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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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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事项表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1 |
冶金等工贸企业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演练 |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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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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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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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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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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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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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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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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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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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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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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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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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各工种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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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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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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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依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查阅资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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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查阅资料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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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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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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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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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
查阅证照资料,现场检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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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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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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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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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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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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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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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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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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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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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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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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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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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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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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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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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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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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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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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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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7 |
冶金有色企业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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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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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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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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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采取安全措施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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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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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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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雨措施、排水设施和防外流设施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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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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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防护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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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企业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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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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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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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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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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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槽等设施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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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作业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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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酸、碱及剧毒物品作业安全管理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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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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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中毒措施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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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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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等较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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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前安全检查情况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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