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3000-2018-00178
- 发布机构:市安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2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石狮市2016-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监〔2018〕44号
- 发布日期:2018-08-22
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狮政办〔2018〕97号)要求,综合考虑石狮市各镇(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禁炮区域重新划分和风俗习惯等因素,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经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石狮市2016-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部分内容。现将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数量
在原《石狮市2016-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狮安监〔2016〕73号)中规划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总量53家的基础上,新增烟花爆竹零售规划点8个,控制总量增加至61家,其中蚶江镇(不包括莲塘村行政区域)、锦尚镇、祥芝镇、鸿山镇各增加两家。(详见附件)
二、布点条件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知》(狮政办〔2018〕97号)中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参与布点申请。
在符合原《石狮市2016-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全市规划》(狮安监〔2016〕73号)布点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附件:石狮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规划(2018-2020年度)
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
石狮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规划
(2018-2020年度)
镇(街道) |
村(居) 数 量 |
调整前布设规划数量(个) |
调整后布设规划数量(个) |
现有零售点(个) |
湖滨 |
9 |
不纳入布点 |
0 |
0 |
凤里 |
10 |
不纳入布点 |
0 |
0 |
灵秀 |
14 |
(涉及禁炮区)5 |
5 |
2 |
宝盖 |
20 |
(涉及禁炮区)6 |
6 |
4 |
蚶江 |
19 |
14 |
16 |
14 |
永宁 |
24 |
10 |
10 |
5 |
祥芝 |
10 |
6 |
8 |
4 |
鸿山 |
11 |
6 |
8 |
6 |
锦尚 |
11 |
6 |
8 |
5 |
合计 |
128 |
53 |
61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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