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3000-2018-00193
    • 发布机构:市安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0-26
    • 标题: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安办〔2018〕82号
    • 发布日期:2018-10-26
    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石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10-26 10:00

        

      根据《石狮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石狮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区域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深化应急联动和交流合作,特制定石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26 

        

        

      石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完善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区域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深化应急联动和交流合作,根据《中共石狮市委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狮委〔2017112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狮政办〔20161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石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会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联络会商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络会商工作制度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以及石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络会商机制,完善部门之间、政企之间、区域之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部门或各领域专项应急预案; 

      (三)共享应急救援信息、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和专家信息; 

      (四)沟通交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五)总结联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六)联合开展应急管理执法检查; 

      (七)完成市安办和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联络会商工作制度主要体现为联络会商会议和联络员。 

      联络会商会议召集人为市安办,成员单位组成为:各镇(街道)、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社会工作部、农办,市人民武装部、经济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民宗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总工会、团市委、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石狮海事处、气象局、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泉州湾港务管理站、烟草专卖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狮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福建石狮市供电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石狮分公司、中国移动石狮分公司、中国电信石狮分公司、中国联通石狮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中国石油福建泉州销售分公司等部门(单位)。 

      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联系人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如有人事变动,自动调整为接任人员)。 

      第四条  联络会商会议是联络会商工作制度的基本工作形式。 

      (一)联络会商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安办承担,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联络员参加。 

      联络会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泉州市委、市政府以及石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2.研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改革发展措施; 

      3.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提出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议; 

      5.通报上一次联络会商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7.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多部门或跨地区联动响应,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会商制度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联络会商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印发联络会商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会商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委派其他人员参加,代表本部门(单位)履行工作职责。 

      (四)邀请市政府应急办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会商会议和临时会议,通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或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会商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协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三)承担本部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达; 

      (四)协调办理涉及本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事宜; 

      (五)参加按照联络会商会议要求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研讨、演练、调研、考察、评估等; 

      (六)完成或协助完成联络会商会议和临时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市安办的日常联络。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调整联络会商会议成员单位。 

      (一)联络会商会议成员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调整时,由市安办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进行调整; 

      (二)联络会商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为更好地强化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可向市安办提出调整需求;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调整联络会商会议成员单位,需报请市安办领导同意后,以市安办名义函告调整单位,并通报联络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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