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300-2018-00040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5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一般店面招牌及拱门、条幅、标语等临时性城市户外广告申请设置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18〕117号
    • 发布日期:2018-11-06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一般店面招牌及拱门、条幅、标语等临时性城市户外广告申请设置暂行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11-06 16:54

    为进一步规范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中心市区”)一般店面(二层及以下)招牌设置申请及因举办各种活动等需要占用公路、城市道路(26米宽以上)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户外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拱门(含电拱门)、条幅、标语等临时性广告设施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中共石狮市委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 构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长效机制的意见》(狮委〔201810号)、《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狮政办〔2018112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管理细则通知如下:

    一、管理细则范围。本管理细则所指的一般店面招牌为

    中心市区面临主要街道(18米路宽以上)二层及以下商铺设立的牌匾;各种拱门、条幅及标语是指因举办各种民俗文化、商业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而需要临时设立的户外宣传广告。店招牌匾及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符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石狮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狮政办(2018112号)。

    二、审批管理职责。中心市区各镇、街道办的便民服务

    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二层及以下店面招牌以及拱门、标语、条幅等临时宣传广告设施申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受理二层以上及大型户外广告等项目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各镇(街道)城管办根据狮政办(2018112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查勘现场并签署意见,城市管理局派驻负责人或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镇、街道城管办);未经审批或不予批准的店招及拱门等临时宣传广告一经发现,各镇(街道)城管办要坚决给予取缔查处。市城市管理局要负责监督、指导审批工作。

    三、申请许可有效期。

    1二层及以下店招牌匾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2市政公益临时广告许可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3各种商业临时广告许可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

    4各种民俗文化活动设立的临时拱门、标语及条幅一般不得超过5天。

    户外广告许可有效期限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设置期限,应经得所在镇(街道)政府同意,店招许可有效期满后继续设置,应重新办理申请。

    在我市举办各类重大活动或迎接上级检查期间,暂停制作安装店面招牌,也不得批复同意设置各种临时户外广告。

    四、收费管理。一般店面招牌及户外公益宣传广告经批准后原则上免于收费。其他商业性户外临时宣传广告占用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根据闽价(1994)房字199号文件规定按照0.60/平方·日计算;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根据闽价费(2015212号文件规定按照6/平方·日计算,范围按活动需占用面积计算。收费应纳入财政专用账户。

    五、安全管理。

    1一般店面招牌设计制作应由相应广告资质的单位承接制作,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不得封闭建筑物外窗;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

    2设立的拱门、标语及条幅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及行人安全,不得占用消防及应急疏散通道,不得跨越道路或依附城市各种杆线设置标语、条幅及拱门,不得利用行道树及占用各种城市公共绿地,凡是涉及破坏、挖掘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绿化等应提前获得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并缴纳损坏补(赔)偿费用后方可向各镇(街道)城管办提出申请办理。

    六、其他要求。

    1各镇(街道)要在各单位的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收件窗口,并安排专人受理申请。为顺利开展该项许可事项下放工作,同时方便群众办事,自通知之日起至20181231日为审批权限下放过渡期,即市城市管理局及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此期限内均可受理二层及以下店招及拱门等户外广告申请。过渡期后,将由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

    2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办理行政审批清单报送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股,以便统计汇总。

    七、沿海五镇一般店招及户外临时宣传广告管理,参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八、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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