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5120-2500-2017-00026 文 号:狮城管〔2017〕83号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10-30
信息类别: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日期:2017-10-30 字号: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调整、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讨论决定,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三条 凡涉及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城管系统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城管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重要项目建设。

    (四)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奖惩等。

    (五)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六)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七)重大人身伤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党组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调整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局股级干部的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二)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的装修、改造、维修等修缮工程项目。

    (三)局党组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出是指:重大活动、固定资产购置、修缮、目标考核奖励、社区帮扶、宣传、扶贫等一次性支出数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研究干部调整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未受委托的其他同志不得代替。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认真予以考虑。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议决。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调整事项。

    第十条 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党组成员1人动议,会前须经党组成员协商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由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表决的结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讨论干部调整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经党组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讨论与成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后,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决策的实施,并加强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

 

 

 

 

 

附件1

“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决定时间

 

决定方式

 

 

表决情况

 

 

主要依据

 

 

完成期限

 

 

事项内容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