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0100-2019-00003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09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进一步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19〕5号
- 发布日期:2019-01-2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落实城市管理部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职责,根据《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进一步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泉城管〔2018〕1号),我局决定成立进一步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分设综合组、执法组、设施建设组等三个工作小组。
一、 组成人员
组 长:邱建申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宋建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副 组 长:曾国辛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蔡荣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王展望 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股股长
黄阿荣 市城市管理局机动(督查)中队中队长
李志伟 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主任
李 铨 城管局派驻凤里街道办负责人
陈再发 城管局派驻湖滨街道办负责人
陈少辉 城管局派驻灵秀镇负责人
赖传杰 城管局派驻宝盖镇负责人
蔡荣东 城管局派驻蚶江镇负责人
吴志坚 城管局派驻永宁镇负责人
郑金地 城管局派驻祥芝镇负责人
蔡加权 城管局派驻鸿山镇负责人
林 峰 城管局派驻锦尚镇负责人
工作职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餐厨剩余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各环节监管工作,组织完成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防控非洲猪瘟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组织完成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交办的防控非洲猪瘟餐厨剩余物监管方面工作。
(一) 综合组
组 长:宋建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展望 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股股长
责任股(单位):城管局公用事业股
工作职责:建立泔水等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餐厨剩余物监管方案;制定《应急统一收运餐厨垃圾工作方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制定《关于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告知书》、《关于规范处置餐厨垃圾承诺书》、《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三联单》。
(二) 执法组
组 长:蔡荣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黄阿荣 市城市管理局机动中队队长
责任股(单位):城管局机动(督查)中队、各镇(街道)城管办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采取措施防止泔水流入养殖场,对未实行统一收运管理的餐厨剩余物产生单位进行查处。
(三) 设施建设组
组 长:宋建华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志伟 市园林环卫管理处主任
责任股(单位):市园林环卫管理处、城管局公用事业股
工作职责:推动餐厨垃圾处理示范站的建设。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工作。
二、其他要求
各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要求加快推动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各责任股室(单位)要主动站位、主动对接、主动负责,责任清晰,形成合力,服从指挥,共同推进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要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展检查督促。
附件:餐厨剩余物监督执法工作适用法规建议
附件:
餐厨剩余物监督执法工作适用法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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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执法单位 |
产生单位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交给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的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管理部门 |
|
运输单位 |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管理部门 |
|
处理单位 |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城市管理部门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市管理部门 |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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