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0600-2022-00033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1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建〔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08-21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21 18: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财政性预算资金)项目建安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行为,保证审核质量,根据《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建〔2019〕41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通知》(泉财建〔2022〕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预算评审、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批的行为管理。 

      二、预、结算审核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范围 

      财政预算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建安工程造价预算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结算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财政性预算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按本方案规定程序执行。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自行办理,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拨款的依据。 

      1.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 

      2.建安工程造价不满足送审金额的项目。 

      (三)委托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通信线路等专业管线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拨款的依据,市财政部门不参与评审、不提供评审结论。 

      三、预算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预算送审时,应按《工程预算评审申报材料表》所需内容清单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评审相关资料,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同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视情况采取自审或助审的审核方式。 

      (三)工程项目审核方式确定为助审时,由建设单位依据狮委办发〔2022〕2号相关规定确定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建设单位确定的评审机构交接工程预算资料,填写《工程协助审核资料交接单》。评审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项目的评审资料,评审任务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四)工程审核过程中,如遇评审资料不全或不明确时,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工程预算评审缺件函》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所需完整资料。逾期未能提供,将暂停工程审核。 

      (五)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后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下达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 

      (六)建设单位应充分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做好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并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①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工程造价,经评审机构审核的核减率超过5%以上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②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事项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5〕130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狮政综〔2019〕2号)及《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2〕2号文)执行(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若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上述内容,产生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七)实行总价包干合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项目和明确计算方式的项目除外)由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天内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逾期不予调整。建设单位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八)为保障工程前期资料完整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送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四、项目过程管理 

      (一)投资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过程管理严格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5〕130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石狮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流程提高效率服务项目攻坚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7〕59号)执行。 

      (二)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除水文地质、工程技术问题等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三)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五、结算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结算时,应按《审核项目资料移交登记表》所需内容清单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评审相关资料,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同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资料经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认可后,建设单位依据狮委办发〔2022〕2号相关规定确定社会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委托审核。 

      (二)建设单位确定的评审机构与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交接项目资料后,应妥善保管委托项目的评审资料,评审任务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评审机构完成审核,经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同意后出具结算初步审核稿,需将包括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形成过程等文件交付给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核稿后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14天内与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核对,同时将意见书面反馈递交至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逾期未反馈的,视同认可。 

      (五)市财政工程结算审核中心根据评审机构的结算成果文件,下达结算意见书。 

      (六)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上级关于过程结算管理规定,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推行过程结算,工程过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发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承包单位追缴返还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六、财务决算管理 

      (一)为提高财务决算办理时效,以下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作为预算资金安排依据。 

      1.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内(含)的财政投资项目决算。 

      2.依法依规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代建的电力、有线电视、燃气、供水等专业项目决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决算负主体责任,应当及时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复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积极主动推进项目决算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决算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批复工作。财政部门可以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进行抽查审核。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工程预、结算审核业务费付费标准应当不高于闽财建〔2008〕141号文(若付费文件变更则作相应调整)计算标准。 

      (二)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合同,应当体现对评审机构的质量把关,时效控制等相关奖惩条款,并接受市财政部门业务管理。 

      (三)特别复杂或特大型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助审单位,用于协助完成财政投资预、结算业务。 

      (四)本方案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工程预算评审申报材料表 

          2.承诺函 

          3.工程协助审核资料交接单 

          4.×××工程预算评审缺件函 

          5.送审资料承诺书 

          6.审核项目资料移交登记表 

          7.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稿封面 

          8.×××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报告 

          9.×××工程结算意见书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