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5115-3200-2017-00053 文 号:狮财采[2017]162号
发布机构:财政 局 发文日期:2017-10-11
信息类别: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10-13 字号:

为了避免招标文件出现投标人资格条件门槛过高、评分项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技术参数偏向、隐藏排他性、倾向性条款等现象,防止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用招标文件的制作进行不正当交易,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评审活动,参照《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制定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狮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

 

 

 

 

 

石狮市财政局           

20171011

 


附件

 

石狮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省级、泉州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其补充通知,制定本指引(试行)。

第一章 “投标邀请”的编制

要明确发布招标文件的具体日期, 招标文件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采购项目特殊的,可视情形增加公告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日历日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1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进行相应顺延。

第二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编制

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坚持规范化、格式化编制理念,逐步推行招标文件范本化管理,同一时期同一类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基本一致,不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变化而不同。

一、技术要求: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得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同章节的技术商务参数要保持一致且相互对应,不能前后矛盾。

二、品牌:不得含有指定、暂定、参考、备选、推荐等直接或间接标明或限定品牌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出现知名品牌、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或产品的品质、档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需求的表述要符合通用提法和行业规范,意思表达要明确具体、界限分明。

四、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或)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五、采购多种货物或服务时要合理划分合同包,不得把不同性质、类别的货物服务作为一个合同包进行采购。同一货物或服务涉及2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应明确供应商间的具体分包或分工办法,并分别在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注明。

六、招标文件不得设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或中标后出具制造商、代理商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倾向性条款(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除外)。同一合同包内,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整机设备只允许唯一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满足符合性要求的,以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

七、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考虑增加投标人须提供其投标货物或服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客观证据的条款。

八、对饮水、排污设备、家具、装修装饰和电梯等采购项目,要增加安装或完工后的检验检测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均要写明需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合格或正式验收后,方可付清款项。

九、所投产品是由系列子产品组成的,若不同供应商所投某(或某几项)子产品品牌型号相同,该(或其中某几项)子产品投标金额(合计)占投标总价达50%及以上,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关规定处置。

十、应当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功能,落实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信息安全产品等政策。

(一)节能产品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当期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认定,环境标志产品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当期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认定。

(二)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强制采购的品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强制采购要求。

(三)招标的货物如含有节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除外)、环境标志的,应根据不同评标办法和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的比例,按下表的优惠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优惠条款;同一合同包内的货物既是节能产品,又是环境标志产品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优惠。

评标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优惠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5%的价格扣除

50%及以上

给予每个品目单项报标报价10%的价格扣除

综合评分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5

50%及以上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10

如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如采购产品属于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强制性信息安全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载明对采购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从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的编制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

尽量降低门槛,为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创造机会。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一)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部委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条件、认证要求,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资质或资格条件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供应商注册地以及地域性的经验业绩、经营网点、案例等不作为资格条件。

(四)经营活动前3年无违法记录,不等于必须成立3年以上的供应商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

(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的,须在投标文件正本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明确哪一方参与商务评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材料应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公章。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二、关于评标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权重。货物项目评分项的权重分值为:价格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5%,商务因素权重原则上不高于15%,涉及人身安全的采购项目价格因素权重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35%。服务项目评分项的权重分值为:价格因素权重原则上为30%,商务因素权重原则上不高于20%

同一合同包既有货物项目又有服务项目,货物项目金额小计占预算价的比例达50%及以上,视为货物项目。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超出上述范围调整权重的,采购单位需书面向采购监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2价格分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其他投标人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

×价格权值×100

有效投标报价

3投标人的技术部分考评得分不到50%,视为无效投标。

(三)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四)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除国家部委、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和地市级以上诚信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等企业荣誉外,群团组织和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

(六)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授权函、售后服务授权函不作为评分条件。

(七)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需求条件。

(八)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不可设置地域性限制。投标人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通过政府采购取得(品目名称)且单项金额(与本项目相似金额)万元以上的,累计金额(或次数)最高的得3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的下载网页及其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罗列业绩清单。未能提供业绩的或业绩资料提供不齐全,不得分。

(九)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每项评分不超过1分。

(十)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2分。如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需求予以加分的,须在招标文件相应的技术、商务评分因素中具体载明加分条件及加分分值。

(十一)设置评分项上限。每个评分项分值设置原则上不高于3分,项内分值差按等值分布,差值不低于0.5分且不高于1分。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资质证书作为商务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3分。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资质证书或国家部委评奖作为商务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2分。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作为评分项,每个评分项原则上不高于1分。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和群团组织的资质认证、评奖、荣誉不作为评分项。技术评分项设优于基本技术参数(要求)加分,非基本技术参数(要求)不得设评分项。评分项设置必须与本次采购项目有直接关联,同一(或级别)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奖列入评分项原则上只限一项。

(十二)允许将投标人经营年限、产品业绩、企业信誉、依法纳税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项,但每个评分项不得超过1分。不允许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评分项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三)为鼓励供应商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招标文件可设公益慈善商务评分项(需明确统计时段和起计金额等),评分不超过2分。

(十四)评分项涉及计量数量(如面积、重量、金额、容积、功率等),要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排序,按计量数值优劣顺序设置分值差。允许设置最低数值,低于最低数值不得分。

(十五)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予唱标,也不能作为评标加分或调整评标价的依据。

(十六)涉及行业排名、统计数据等事项,需有官网可查的,才能作为商务评分项。招标文件不得使用连续几年获得才能得分的评分项,统一设成在一段时期曾取得即可得分。确需体现分值差的,按上述事项同一口径统计数据优劣顺序设置。

(十七)评分项涉及供应商内部人员的个人证书,不能表述具有完成本采购项目能力的相关证书等模糊提法,必须明确从业资质、技术职称、技能培训(考试)等证件的具体名称。

(十八)银行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分值不得高于1分。

(十九)非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评奖、认证、行业排名、各类标准等不得作为评分项。

(二十)本地化服务。考虑本市企业服务方面的地缘优势,泉州市行政区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可加1分。

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中涉及的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必须要求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可行性研究、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注明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可研性研究、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名称。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编制

为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执行,招标单位可在招标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供应商可以转账、汇款,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或提交给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编制

一、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必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明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等要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不符合。

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为无效投标条款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属于加分条款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标注对应关系,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得分。招标文件不得将样册、彩页或特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作为供应商响应或参与评分的佐证依据。

第六章 其它要求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二、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专家参加论证或评标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采购单位的评委代表出示身份证件后,直接进入论证或评标室,不允许出现在开标现场。

三、关于评审工作

(一)严格界定投标偏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偏差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界定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可对重大偏差进行细化约定。

(三)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材料,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逐一核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依据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做出评价。资格条款和不响应即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按照省财政厅闽财购〔201339号文件第一点第三款的要求,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该项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得(扣)分条款及其他条款,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单位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单位以投标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单位的内容进行验收。

四、评标(谈判、询价)结束后,必须现场公布评标结果。中标公告期满7天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次项目采购的成交报告、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各类表格(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投标人报价确认表、报价分统计表、技术商务分汇总表、加分表)、投标人登记表、参加人员登记表、网站公告截图(招标公告、更改/补充公告、中标公告等)、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等材料整理完毕,并通知采购单位领取。采购单位在领取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时,须在投标文件(副本)领取登记表(格式见本网站资料下载)签字,承诺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