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5130-3000-2019-00003 | 文 号:狮档〔2019〕6号 |
发布机构:石狮市档案局 | 发文日期:2019-04-15 |
信息类别: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石狮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石狮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档案局
2019年4月15日
石狮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加强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石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以及省厅、泉州市级主要领导在本市的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市的外事活动;
(三)市委书记、市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大活动;
(五)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由本市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
(八)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以上这些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文件、讲话、题词等文字材料和字画、照片、声像档案以及礼品、纪念品、会标等实物的档案。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联系、指导工作由监督指导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由档案馆技术利用股负责。
第五条 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举办、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
第七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活动档案整理归档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举办、承办单位应按不同的规范要求整理归档:
(一)纸质文件材料: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的要求进行整理;
(二)电子文件:须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16)的要求;
(三)音像档案:录音、录像须刻录光盘归档;照片整理须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数码照片应进行冲洗、刻录光盘,以纸质、数码双套归档;
(四)光盘:以单张光盘为单位进行编目整理;
(五)实物:以件为单位进行编目整理。
第九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与举办、承办单位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协调、督促、指导举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市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档案局办理档案登记。
第十二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鼓励集体和个人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馆30日内依法向社会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的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档案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档案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将属于重大活动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移交不完整、擅自销毁的;
(三)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未对重大活动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六)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八)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九)违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