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日期:2017-10-11 字号: 阅读人次:1

 

 第一条 为了确保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介绍;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省级及市级最新档案政策法规;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及办理情况;

(五)便民服务事项;

(六)工作动态及公开年报;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档案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