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受理相应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六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闽价[1995]费字173号、[1992]价费字130号等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2: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石狮市档案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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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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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登记(含网上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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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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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1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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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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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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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当场签收
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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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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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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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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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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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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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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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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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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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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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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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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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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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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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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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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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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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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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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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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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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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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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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