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日期:2017-10-11 字号: 阅读人次:1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石狮市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档案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