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档案局政务公开审核备案制度
日期:2017-10-11 字号: 阅读人次:1

第一条 各股、室在开展政务公开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各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有所调整的,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职责及办事事项,及时将办事结果公开内容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股、室都必须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政务公开备案内容: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内容;

()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内容;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内容;

()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公开内容;

()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内容;

()服务承诺兑现内容;

()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内容;

()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便民)内容;

()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将作为年终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之一,也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没有按要求如实、及时公开或没有将政务公开内容备案的股、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务公开工作如实、及时公开,备案工作做得好的将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