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股、室在开展政务公开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各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有所调整的,要根据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职责及办事事项,及时将办事结果公开内容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各股、室都必须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政务公开备案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内容;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内容;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内容;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公开内容;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内容;
(六)服务承诺兑现内容;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内容;
(八)政务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便民)内容;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将作为年终政务公开考评内容之一,也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没有按要求如实、及时公开或没有将政务公开内容备案的股、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政务公开工作如实、及时公开,备案工作做得好的将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