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推进市档案局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档案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市档案局政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市档案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将以适当方式经常向党员、群众收集对市档案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条市档案局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答复。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分管领导负责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建立档案。记载情况要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