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年05月25日)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制定了《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机构

      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综合股

      联系电话:0595—82220007

      传真电话:0595—82220025(传真前请电话联系)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电子邮箱:ssdsjglj@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 政策解读;

      5.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公文生成日期  

    标题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  

    阅读量  

      1. 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 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 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 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 标题:信息的标题。

      7. 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 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 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shishi.gov.cn

      2.通过挂墙公开栏架等方式公开。

      3. 定期向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移交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群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4.通过新闻发布会、石狮日报、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 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综合股。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联系电话:0595—82220007

      传真电话:0595—82220025

      邮政编码:362700

      电子邮箱:ssdsjglj@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向本机关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大数据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并提交《石狮市大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点此提交

      2.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