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6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石狮市辖区范围内所有行政村、社区(已完成调查的锦尚镇谢厝村除外)。
二、调查内容
调查测量登记全市范围内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每一宗宅基地、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其地上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调查时限
外业调查工作于2017年2月15日全面展开,2019年12月31日结束。
四、调查方法
(一)权属调查: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地籍和房屋调查,核查每宗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等情况。相关房屋土地权利人应及时提供土地证、房产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人员,依照国土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调查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将进行控制测量、地形测图、房产测量,需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院落进行测量,可能要在部分单位或个人屋内、房屋顶层架仪器或拉尺子,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五、其它事宜
(一)地籍和房屋调查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望用地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配合。
(二)各用地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非法人单位须有其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各历史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书、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指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调查区内设置的所有测量标志和宗地界标,是国家依法进行地籍测量和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标志和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移动或废除。
(四)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结束后将陆续公告调查结果,具体公告内容可到村(社区)委员会公告栏查看。公告期间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调查结果将作为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对符合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登记发证。
(五)本次调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调查,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调查、测量费用,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也仅限复印件。在开展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出示盖有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印章的“石狮市地籍和房屋调查作业证”。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请单位或个人及时向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595-88717823。
特此公告。
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