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14-00020
-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8-04
- 标题:石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石狮市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国土告〔2014〕12号
- 发布日期:2014-08-04
石狮市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32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石狮市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为石狮市不分地类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房屋拆迁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地点在二环东路塘后段两侧。
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序 号 |
被征地 社区(村) |
被征收 (使用)地类 |
面 积 (单位:公顷) |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
总计 (单位:万元) |
1 |
宝盖镇 塘后村 |
水浇地 |
0.0044 |
0.33 |
1079.6325 |
园地 |
0.0143 |
1.0725 |
|||
其他农用地 |
0.3073 |
23.0475 |
|||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
14.0691 |
1055.1825 |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的形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应安置回批地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
四、征询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建办。
五、实施征地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