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14-00021
    •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8-04
    • 标题:石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石狮市201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国土告〔2014〕13号
    • 发布日期:2014-08-04
    石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石狮市201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14-08-04 16:17

    石狮市201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湖滨街道曾坑社区、宝盖镇龙穴村和仑后村、蚶江镇厝仔村、永宁镇永宁第四居、沙堤村和浯沙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367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石狮市201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为石狮市不分地类5-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凤里街道大仑社区、湖滨街道曾坑社区、宝盖镇龙穴村和仑后村为5万元/亩,其余为10万元/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合法。

    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

    社区(村)

    被征收

    (使用)地类

    面  积

    (单位:公顷)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总计

    (单位:万元)

    1

    凤里街道

    大仑社区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5430

    40.725

    40.725

    2

    湖滨街道

    曾坑社区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3.4915

    261.8625

    289.9425

    其他草地

    0.3712

    27.84

    其他未利用地

    0.0032

    0.24

    3

    宝盖镇

    龙穴村

    旱地

    0.3976

    29.82

    113.28

    其他农用地

    0.0768

    5.76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7852

    58.89

    其他草地

    0.2508

    18.81

    4

    宝盖镇

    仑后村

    水浇地

    0.2751

    20.6325

    78.885

    园地

    0.0506

    3.795

    其他农用地

    0.0525

    3.9375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1520

    11.4

    其他草地

    0.0048

    0.36

    其他未利用地

    0.5168

    38.76

    5

    蚶江镇

    厝仔村

    水浇地

    1.4318

    214.77

    332.565

    园地

    0.0208

    3.12

    其他农用地

    0.3282

    49.23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3781

    56.715

    其他草地

    0.0582

    8.73

    6

    永宁镇

    永宁四居

    水浇地

    0.4661

    69.915

    91.755

    其他农用地

    0.0717

    10.755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0739

    11.085

    7

    永宁镇

    沙堤村

    水浇地

    7.4271

    1114.065

    1755.75

    园地

    0.6871

    103.065

    其他农用地

    1.7849

    267.735

    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0.5110

    76.65

    其他草地

    0.2930

    43.95

    其他未利用地

    1.0019

    150.285

    8

    永宁镇

    浯沙村

    水浇地

    0.3602

    54.03

    77.37

    园地

    0.0961

    14.415

    其他农用地

    0.0595

    8.925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的形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居)委会,由被征地村(居)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应安置回批地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

    四、征询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地村(居)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建办(街道办事处公用事业站)。

    五、实施征地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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