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0-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14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公告〔2019〕38号
- 发布日期:2020-01-14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
详见附件。
本次出让地块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出让文件。
竞得人须于竞得之日起10日内取得有权机关核准的有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同时取得福建省范围内有效的《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取消竞得人竞得资格,解除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竞买保证金后剩余的土地出让价款无息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除欠缴土地出让金、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符合竞买条件并按要求缴交竞买保证金的,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只准独立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地块设有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最高价低于保留价不成交。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五、申请人可于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
七、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一)成交价款即该幅地块的总地价,不包括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区水、电工程、排污等建设应缴纳的费用,以上各项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各相关部门另行缴纳,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
(二)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清宗地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抵作地价款)。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缴交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宗地按现状交地,应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处理。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其它具体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4楼415室(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0595-88712212
联 系 人: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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