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0-00013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7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石狮市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公告〔2020〕11号
- 发布日期:2020-03-27
石狮市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蚶江镇青莲村、溪前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闽政地〔2019〕1323号),现将《石狮市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各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形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征询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石狮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五、实施征地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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