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5112-2501-2018-00043 文 号:狮交建〔2018〕46号
发布机构:狮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 发文日期:2018-04-12
信息类别:工作动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石狮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 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12 字号:
市运输管理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182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交委法20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与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石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黄长成,电话:15559559017

 

 

 

 

 石狮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        石狮市公安局

                             2018412

 

 

 

 

 

 

  

 

 

 

 


石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推进我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建设四个交通、两个体系总体要求,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持续优化道路运输与物流营商环境,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点布局科学合理、路面监测功能更加全面,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实现常态化、制度化,源头治超和科技治超水平大幅提升,国省干线公路持续完好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持续安全稳定。至2020年底,落实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和失信联合惩戒100%,国省干线公路超限率控制在2%以内。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站点布局及设施

1.调整完善联合治超点布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行驶规律、交通执法场所、公路养护站、交通警察执法站、公安卡口设置等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联合治超点优化方案,并逐步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

2.加快推进联合治超点、场建设。要积极推进联合治超点、场的建设,将联合治超场作为联合治超点的有效补充,形成点、场两位一体的治超网络,实现治超工作的全履盖。要以本辖区履行公安交通管理的所队为依托,商定联合治超场的布局方案,共同指定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场所为联合治超场(详见附件1),并按附件2的要求于323日前上报泉州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公安局。同时,要逐步将联合治超场提升为联合治超点,推进联合治超点的建设,原则上全市不少于1个。联合治超点由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和公安局现场共同确认并报石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详见附件3)。联合治超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建设(详见附件4)。

(二)强化货运装载源头监管

3确定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矿山、石材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4.强化货运装载源头单位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视频监控等设备按规定配载、装载、记重、开票,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三)强化路面联合执法

5.落实定点联合执法。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认定标准(详见附件6)、工作流程(详见附件7)及时处理、放行。

6.强化流动联合执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应建立会商机制,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勤务计划,开展联合执法。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参照驻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就近引导至联合治超点、场接受处理。流动联合执法按照《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超工作的通知》(闽交执法陆201524号)的规定,每月流动联合执法不少于5天。

交通警察大队(非联合执法)夜间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应将车辆依法扣留在联合治超点、场内,于次日通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消除后进行处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非联合执法)夜间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应将车辆依法扣留在联合治超点、场内,待违法行为消除后,交由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罚。同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中队,交通警察大队、中队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交接工作。

7.开展全市治超统一行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交通警察大队每月要联合开展不少于3次的全市性治超统一行动,并适时开展交叉稽查,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8.特殊超限超载车辆处理。一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三是全市范围内对渣土车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属于泉州市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内的渣土车装载要求的,执行泉州市渣土办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渣土车管理目录库内的渣土车,涉及超载超限按2017年标准认定。

(四)强化科技应用和非现场执法

9.推进非现场执法。要推广建设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开展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升级改造研究,满足非现场处罚取证要求。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实行技术监控。

(五)强化一超四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10.开展违法信息采集。违法超限超载案件处理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要采集违法超限超载相关信息(详见附件8),将违法信息登记、存档,按月逐级上报。

11.落实一超四罚规定。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将违法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地交通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车籍地交通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2.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及时梳理和汇总十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并按规定要求上报,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强化执法协作和联运机制

13.建立会商和通报制度。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要建立定期会商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召开联合执法工作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并对历次会议和通报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备查。遇到重大问题需协调解决的,应专题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推进联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14.建立与高速联运机制。依托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周边联合治超场、点,开展与高速公路治超联合执法,保持执法力度的协调统一。

15.建立跨市联合执法机制。全面建立市际交界地区、路段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兄弟市开展市际交界治超联合执法。

(七)强化责任落实

16.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提请市政府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予以考核。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定期通报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17.交通公安依法履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通警察大队要主动履职,严格执法,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工作流程和处罚标准,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18.落实合法装载义务。货运车辆所有人、道路运输从业者、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合法装载义务,自觉抵制违法配载和超限超载上路行驶行为。

(八)强化执法监督

19.强化监督问责。通过省市两级服务监督电话(交通:12328  22599110,公安:12389),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适时引入第三方暗访检查机制,加大对治超工作的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切实推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合理配置联合治超站点人员,将联合治超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开展正面宣传和报道,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充分利用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和成效,及时公布联合执法业务流程、行政处罚和检查清单等重点内容,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治超执法工作的监督,促进联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四)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加大明察暗访检查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行为,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附件8要求,在每月4日前上报泉州市交通运输委、泉州市公安局;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局联系人:颜期彬,电话:13850768568 ,邮箱ssjtzf@163.com;市公安局联系人:黄阿荣,电话:18876511161

 

    附件:1.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场设置基本要求

          2.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场信息采集表

          3.福建省新设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会审表

          4.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设置基本要求

          5.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引导示意图(参考)

          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限超载认定标准

          7.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8.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一超四罚

          息采集表

 

 

 

 

 

 

 

 附件1

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场设置基本要求

 

1.功能定位:作为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的有效补充,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问题整改。

2.选址要求:位于区域公路网中货物运输的重要路段或节点,尽量靠近公路主线,通行条件较好,与公路主线可通过辅道、匝道等连接。辅道、匝道能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3.标志标线要求:在公路主线上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

4.外观要求:设有明显外观标识和标志标牌,标明该联合治超场的名称、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5.场地要求:满足大型货运车辆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载货物的非开放场所。

6.称重设备要求:原则上要配备具有经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静态称重设备或者便携式称重仪。

 

 

  

 

 

附件2

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场信息采集表

序号

联合治超场名称

设置地点

备注

 

 

 

 

 

 

 

 

 

 

 

 

 

 

 

 

 

 

 

 

 

 

 

 

 

 

 

 

 

 

 

 

 

 

 

 

 

 

 

 

 

 

 

 

 

 

 

 

 

 

 

 

 

 

 

 

 

 

 

 

 

 

 

 

 

 

 

 

  

附件3

 

 

 

 

 

 

 

福建省新设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点会审表

站(点)名称

 

具体位置

 

检测方向

 

管理单位

 

简述设置必要性

 

申报                意见

县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县级公安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初审                 意见

设区市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

设区市级公安部门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

 

 

 

审批           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人民政府

 

 

 

注:新设站点须经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现场共同确认

附件4

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点设置基本要求

 

1.功能定位:作为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的有效补充,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问题整改。

2.选址要求:位于区域公路网中货物运输的重要路段或节点,尽量靠近公路主线,通行条件较好,与公路主线可通过辅道、匝道等连接。辅道、匝道能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

3.标志标线要求:在公路主线上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在与公路主线连接处应设置减速标志标线和相应反光、防护等设施。

4.外观要求:设有明显外观标识和标志标牌,标明该超限检测点的名称、主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5.场地要求:满足大型货运车辆停放、通行,且能存放卸载货物的非开放场所。

6.称重设备要求:具有经质检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静态称重设备。

     注:交通公安联合治超建设标准仍按交通运输部2011624日公布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和提升改造的指导意见》(闽交政法〔201512号)执行。

 

 

 

 附件6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总质量限值

(吨)

2

载货汽车

18

3

中置轴

挂车列车

27

铰接列车

载货汽车

25

4

中置轴

挂车列车

36

35

铰接列车

36

全挂

汽车列车

载货汽车

31

5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3

铰接列车

5

铰接列车

43

42

全挂

汽车列车

43

6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9

46

49

46

铰接列车

49

46

46

全挂列车

49

46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6.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9.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10.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在专项整治前,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附件7

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

 

1.通过交通标志或执法人员的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接受检查。

2.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对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提示警告后放行。

3.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4.执勤交通民警依法扣留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

5.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6.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式样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现场执勤交通民警。

7.现场执勤交通民警收到交通执法机构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限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其中两联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8.交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放行时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附件8

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一超四罚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车牌号

驾驶员姓名

道路运输证号

道路运输证初次领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初次领证时间

车辆所属运输企业

车辆装货场所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吨)

卸载前车货总质量(吨)

卸载后车货总质量(吨)

超限超载比例(%

违法时间

称重与卸载单编号

实施行政处罚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结案时间

备注

1

 

 

 

 

 

 

 

 

 

 

 

 

 

 

 

 

 

 

2

 

 

 

 

 

 

 

 

 

 

 

 

 

 

 

 

 

 

3

 

 

 

 

 

 

 

 

 

 

 

 

 

 

 

 

 

 

4

 

 

 

 

 

 

 

 

 

 

 

 

 

 

 

 

 

 

5

 

 

 

 

 

 

 

 

 

 

 

 

 

 

 

 

 

 

 

 

 

 

 

 

 

 

 

 

 

 

 

 

 

 

 

 

 

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