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0601-2016-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7-22
- 标题:石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 备注/文号:狮教综〔2016〕72号
- 发布日期:2016-07-25
教育系统各学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是提升教师素质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有效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一)政府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的学习培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或进修学校下达的计划选派参加。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或进修学校各股室须指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批准参加。
(三)凡学校自行组织参加与学校教育改革实验项目、有关教育教学教研的会议或培训活动,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参加。
(四)教职工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学校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五)市教育局机关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审批程序
(一)政府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按以下程序执行。
1.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相关股室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遵照文件要求推荐参加学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教师凭上级文件或通知经学校负责培训处(室)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其中基层小学教师须经中心校校长审批。学校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
市直学校、中心校校长(书记)外出学习经市教育局审批,基层小学(分校)校长外出学习经中心校(总校)审批。
(二)学校自行组织的外出培训活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学校应在每学期初拟定外出学习培训计划,并填报《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附件1),于学期初报送市教育局人事股,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备案;在外出学习培训的前一周报送《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附件2)进行审批,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参加。
(三)请假。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按《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狮委办〔2012〕85号)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请假。
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须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应事先做好工作安排。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一)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应及时到学校销假。
(二)费用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由市教育局组织的需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学校自行组织外出学习培训的,需提供《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四、外出学习培训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应提高认识,健全和完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改变线路和培训时间,不得从事与学习培训无关的事务,不得借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外出学习培训经费预算,根据经费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审核费用,不得核报与培训学习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三)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外出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本规定所指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是指全市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到泉州市以外地区参加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
2. 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
石狮市教育局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石狮市教育系统学校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计划表
申报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举办单位 |
学习培训 起止时间 |
学习培训 地点 |
学习培训内容 |
参加人数 |
参加对象 |
经费 预算 |
备注 |
石狮市教育系统教师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审批表
申报学校(盖章):
学习培训内容 |
|||
举办单位 |
|||
学习培训地点 |
|||
参加人员 |
|
||
外出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天 |
||
申请理由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教育局 人事股 意见 |
市教育局分管领导 意见 |
||
局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
石狮市教育局 2016年6月15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