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7-0800-2018-00164
- 发布机构:石狮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12
- 标题:石狮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石狮市新苗第五幼儿园有限公司的批复
- 备注/文号:狮教民〔2018〕13号
- 发布日期:2018-07-20
卢秀媛举办者 :
你报送的“关于申请正式设立石狮市新苗第五幼儿园有限公司的报告” 及其它申办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石狮市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基本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石狮市新苗第五幼儿园有限公司”,学校简称: “石狮市新苗第五幼儿园”,仅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园址为石狮市湖滨街道八七路花园路1号3巷 ,隶属湖滨中心校管理。
二、幼儿园为全日制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学校办学性质为民办营利性幼儿园,拟任法定代表人为卢秀媛。
三、幼儿园以3周岁-未满6周岁幼儿为招生对象,办学规模控制在15个班以内,最大招生数控制在450名以内。
四、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条件聘任园长,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教师队伍,应与受聘教师及其它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全体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其它合法权益。
五、幼儿园应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六、幼儿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幼儿园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幼儿园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幼儿园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幼儿园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幼儿园经费预算。
七、幼儿园变更名称、园址、举办者、终止办学等均应按规定报我局核准。
八、幼儿园应依照有关规定到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石狮市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达标的评价报告,到石狮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
九、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幼儿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督导、评估和审计,依法办园,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石狮市教育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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