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六稳“”六保“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石狮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QZ05128-0200-2020-00029 主题分类 "六稳“”六保“专栏
发布机构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文 号 狮政办〔2020〕4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05
标 题: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8 08:41

  近日,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了《石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石狮市鼓励企业转产扩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狮防控指〔2020〕18,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市工信科技局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出现停产、延迟复工,造成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极其紧缺,给疫情防控带来不小困难和压力。为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紧缺问题,福建省、泉州市及周边兄弟县市区均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 

  在此背景下,为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信科技局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抽调骨干成立专班,迅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充分对《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口罩和防护服应急物资生产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9)研究和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的基础上,经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讨论后,并反复修改,最后经2020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若干措施》,并于2020年2月7日正式出台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本着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市实际,从生产设备补助、洁净车间建设补助、用工成本补助、集中表彰奖励、研发投入奖励和物资回购调配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六条具体措施,将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加快转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有效缓解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紧缺问题。 

  (一)支持企业扩产、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 3 月 10 前形成产能的石狮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1月 25 日后新增购进或通过改造方式形成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线的,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设备购置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且上述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200万元。 

  (二)2020年125后,自建10万级及以上、30万级洁净车间的,并在2020年3月10前形成产能的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区别形成产能的不同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建设费用补助。自建10万级及以上的,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50万元;自建30万级洁净车间的单家企业累计补助限额100万元。 

  (三)对在2020年3月10前形成产能的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数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成本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四)对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消除后由市政府予以集中表彰,并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其中: 

  对防护服日均产量达到2000件以上(含2000件,下同)、3000件以上、500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口罩日均产量达到 20万片以上、40万片以上、100万片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生产其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为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石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免费为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洁净车间作为生产场所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技术、设备研发攻关,在设备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使用后,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限额50万元。 

  (六)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在疫情响应期间原则上由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进行回购调配,并根据疫情防控阶段性需要对物资产能进行调度,配合国家、省、泉州市做好物资保障。 

  (七)其他事项 

  1、本通知的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响应石狮市政府号召,转产或扩产从事防护服、口罩、消毒水、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产品生产的在石企业,以及为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材料、设备的在石企业,且需提前向市工信科技局报备。 

  2、石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必须服从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调配,否则不予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扶持资金。 

  3、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我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资格 

  4、本通知由市工信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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