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8-3000-2019-00020
    • 发布机构: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15
    • 标题:关于印发石狮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科〔2019〕15号
    • 发布日期:2019-05-15
    关于印发石狮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5-15 12: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结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813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立的目的意义 

      双创基金是由石狮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市域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众创空间内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以及我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二、基金经费来源及运作原则 

      (一)政府每年应当出资的双创基金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双创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财政科技投入的专项资金,社会募集,双创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双创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等。 

      (三)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三、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一)双创基金设立前置审核小组,由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选定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和双创基金托管银行; 

      2审定双创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3审核投资项目,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是否关联交易等; 

      4统计分析双创基金筹集、收益、退出情况; 

      5.如遇特殊情况或其他重大事项等,前置审核小组无法做出决策,可提交市政府投资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决策; 

      6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由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石狮市狮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三)双创基金前置审核小组可优先从以往政府公开遴选的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作为双创基金管理机构,或公开遴选具有科技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作为双创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最近5年内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有明确的设立方案、股东构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投资阶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已在有关部门备案和接受监管,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8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参股或认缴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1% 

      (四)基金管理机构设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名,应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投资决策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全票审议,多数通过”的审议决策方式。基金不设观察员席位,需在项目投决前进行项目合规性前置审核,待双创基金前置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 

      四、基金的投资运作 

      (一)基金的设立及投资要求: 

      1在我市注册设立并纳税,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双创基金规模2亿元,其中政府出资参股比例不超过50%,不能成为第一出资人; 

      3双创基金投资于市域内企业的份额占基金总规模不少于60%。基金的投资项目应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投资于市域内实际生产经营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在商业模式上具有开创性的企业,我市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及市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4基金投资领域应符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重点投资智能装备、大数据、生物医疗、电子信息、光子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围绕市政府重点引进的产业进行重点投资; 

      5基金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20%,天使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30%;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10%,如投资额度超过10%,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6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7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二)双创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三)双创基金按照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管理年度,每365 天为一年,以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每年2%的比例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年费。如当年实际管理天数不足 365 天的,按照实际管理天数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年费。 

      五、基金的退出 

      (一)双创基金主要通过清算、上市、并购、股权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 

      (二)市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退出,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 

      (三)双创基金到期后,市政府出资部分有优先选择权按以下方式退出: 

      1股权转让:基金存续期满5年,市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可选择保本退出,转让价格参照双创基金原始投资额加1年期存款利率(以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退出; 

      2同股同权:基金成立满5年后,双创基金政府部分的股权不再转让,至基金经营期限届满后,各合伙人依照同股同权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即采取“先回本、后分利”原则,按照市场惯例,基金管理机构提取基金投资净收益20%作为业绩奖励,其余80%的收益由各出资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市政府出资资金收益部分的60%励给基金管理机构。 

      六、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双创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双创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双创基金对外投资时,托管银行须先向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备确认,才能划拨资金;托管银行定期向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双创基金托管情况,及时报告双创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三)双创基金托管银行设立基金托管专户,按照要求负责双创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且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3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4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5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年度结束后3月内向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基金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清算等。 

      (五)石狮市狮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1双创基金协议签订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设立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5经双创基金前置审核小组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和违反本实施方案情形的。 

      政府出资从双创基金退出时,应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六)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加强对双创基金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在加强双创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七、基金的考核与监督 

      (一)将双创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双创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双创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双创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双创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三)福建石狮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 

      (四)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政府投资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评估时予以尽职免责。 

      八、其他 

      (一)本方案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本方案所称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127,由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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