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0600-2022-00064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8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统计局关于提高石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2〕48号
    • 发布日期:2022-07-01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统计局关于提高石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7-01 09:41

      各镇(街道)财经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48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号)精神,根据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联动机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8%确定,即从每人每月825元提高至94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即: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222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833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全自理196元/人.月、半护理490元/人.月、全护理980元/人.月,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提高至全自理294元/人.月、半护理735元/人.月,全护理147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助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石狮市统计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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