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3000-2019-00036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8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19〕37号
    • 发布日期:2019-03-28
    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3-28 08:42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8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社会团体:2018101前在石狮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8630前在石狮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 

    二、年检时间及地点 

    1.年检时间:即日起至2019531 

    2.年检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联系电话:83051235 

    三、年检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参检单位登录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ishi.gov.cn/zwgk/xwzx/tzgg/),在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并填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我局不再提供统一印制的表格。 

    参检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参检单位自行承担。 

    (二)登记证书副本。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副本)。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已取得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年检后的相关许可证书;异地商会应提交最新会员名册;社会团体需提交现任理监事会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mzj83051235@163.com 

    除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程序 

    (一)填报和提交材料。参检的社会组织将填报完整的《年度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规格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年检材料应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送交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反馈和公告结论。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收到完整、有效的年检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及时向参检社会组织反馈年检意见。年检结论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告。 

    (三)其他事项。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兼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情况将作为年检结论的重要指标。 

    根据年检工作需要,我局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成立党组织未开展活动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未按程序审批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2.对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6.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四)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对不按期整改的,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石狮市民政局 

                                       20193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