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1600-2020-0000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8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0〕1号
    • 发布日期:2020-01-09
    石狮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1-09 09:28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财经办公室、残联,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福建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19〕168号),决定从2020年1月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提标及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省定提高标准,将我市非低保一级残疾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定最低标准的25%、30%、25%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仅针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城乡低保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100%-130%、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提标和动态调整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提标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定最低标准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二、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管理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各镇要进一步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做到按规定精准识别。原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新标准执行,其中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规定比例动态调整。2020年1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是否需要长期照护存在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当核实申请对象是否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照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市残联审核,经市残联审核残疾等级、类别后,送交市民政局审定。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卫生健康局        石狮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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