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1600-2020-00099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5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预拨2020年10-11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特困供养金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0〕73号
- 发布日期:2020-10-16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营商发展办公室):
为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确保2020年10-11月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特困供养金及时落实到位,根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20〕27号)文件精神,决定预拨市财政应负担的2020年10-11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特困供养金等资金共计1691052.4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资金采取差额补助方式发放。
(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低保对象本人满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护理需求进行分类救助,资金采用全额补助方式发放。其中,分散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110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36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624元;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1329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639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949元。
二、分担比例
(一)低保金按市、镇(街道)8:2的比例分担。
(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将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后纳入的特困人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其他特困人员所需资金,按市、镇(街道)8:2的比例分担。
三、分担金额
根据2020年9月份资金使用情况测算,预计2020年10-11月份市财政应负担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特困供养金约需1691052.4元,其中:低保金1372190.4元、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5200元、特困供养金313662元(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应抓紧落实好镇(街道)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特困供养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不得出现冒领、克扣、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
(二)各镇(街道)要切实贯彻落实《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狮政办〔2017〕8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审批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必退,使低保金及特困供养金真正用到实处。
附件:石狮市2020年10-11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特困供养金市级拨付资金分配表
石狮市民政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石狮市2020年10-11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高龄补贴、特困供养金市级拨付资金分配表
镇(街道) |
低保金 (元) |
高龄补贴(元) |
特困供养金 (元) |
合计 (元) |
凤里街道 |
69040 |
600 |
33174.4 |
102814.4 |
湖滨街道 |
28288 |
200 |
0 |
28488 |
宝 盖 镇 |
83604.8 |
400 |
31670.4 |
115675.2 |
灵 秀 镇 |
62470.4 |
400 |
18848 |
81718.4 |
蚶 江 镇 |
327536 |
800 |
15380.8 |
343716.8 |
永 宁 镇 |
269145.6 |
800 |
156634.8 |
426580.4 |
祥 芝 镇 |
176736 |
400 |
10976 |
188112 |
鸿 山 镇 |
196595.2 |
600 |
28851.2 |
226046.4 |
锦 尚 镇 |
158774.4 |
1000 |
18126.4 |
177900.8 |
合 计 |
1372190.4 |
5200 |
313662 |
169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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