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1600-2022-0003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4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三类对象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2〕31号
- 发布日期:2022-04-25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精准识别能力,现就做好2022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三类对象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依据
1.《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石狮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狮政综〔2020〕27号);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切实加强动态管理的通知》(闽民救明电〔2022〕3号)。
二、工作内容
1.对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复审。
2.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方式,加强低收入人口摸排审核,范围包括拟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三、对象认定与救助标准
(一)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或个人,按照《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予以认定。2022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收入825元,资金采取差额补助方式发放;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低保标准的80%发放。
(二)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照《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予以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护理需求进行分类救助,资金采用全额补助方式发放。其中,分散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1245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503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761元;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1496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806元、全护理每人每月2116元。
(三)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1-2倍之间(户月人均收入825元-1650元),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6倍的家庭,其他认定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执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急性,具体程序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工作流程
1.信息核对。对于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法定义务人等数据”,在新版“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录入不全的,应于5月10日前完成补充录入,并将完整无误的核对授权书等纸质档案扫描上传、发起核对。(详见“年度复核手册”)
2.入户复核。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复核。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镇(街道)下村干部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3.续保确认。镇(街道)对在保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继续保留、停发(终止)、调整变动、延保渐退、转为低保边缘家庭逐户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同步做好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二)新申请低保、特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工作流程
对拟新增对象应依据新版“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接模式,逐户发起信息核对;并结合实地入户调查后再审核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低收入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低收入人口认定是巩固扶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健全主动发现网络,结合市民政局动态推送排查对象清单,关注媒体、舆情、水滴筹、轻松筹等热点对象重点排查,对初步判断符合保障对象要及时启动审核确认、审核审批程序,关口前移,转变“坐等来”为“主动帮”工作方式,确保应保尽保,杜绝“漏保”“漏救”,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二)尽快完善系统数据。从2022年起,凡是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新申请或已保障对象均采取从“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推送至“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模式。请各镇(街道)按核对工作要求,完善“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中核对授权书等数据,及时做好在保对象的年度复核工作和新申请对象的核对工作。对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录入信息错误的在保对象,应在“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补充修正,避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全面、不精准,造成错误审核确认发放保障资金。
(三)严格把握推送时间。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工作部署,每年对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信息核对。2022年应于5月15日前完成“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更新,确保在5月份这一批次进行信息核对。待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反馈核对、复核结果后,及时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广泛征求周边群众意见,排查确认劳动能力情况,严格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实行阳光操作,做好公开公示,合理提出是否(纳)续保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同步做好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四)加强特困人员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特困人员供养意愿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供养形式并重新签订供养协议。请各镇(街道)结合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工作,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并及时重新签订供养协议。同时,加强对特困人员巡查探访,每月至少上门巡查探访一次,并认真填写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做好巡查探访记录。
(五)档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规范材料填报,并实行“一户一档”,对于救助对象会随着救助待遇调整或停止和救助标准的改变而不断发生变动这一现象,通过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新增、补充和清理,确保了救助档案的延续性、准确性和实用性。低保对象:《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福建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情况表》、《石狮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近亲属备案表》、《石狮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记录表》。特困人员:《申请书》、《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福建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情况表》、《石狮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石狮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近亲属备案表》、民主评议记录、《石狮市特困人员变动记录表》。低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福建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情况表》、《石狮市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近亲属备案表》。以上材料市民政局、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1.石狮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材料
2.石狮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材料
3.石狮市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材料
石狮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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