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0600-2022-00009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19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创业直通车工程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7-25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创业直通车工程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7-25 19:39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启动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创业直通车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狮委人才〔2022〕2号)精神,制定《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创业直通车工程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校毕业生留石就业创业直通车工程政策实施细则


      一、高校实习引荐奖励 

      (一)政策依据 

      本地高校教师每引荐1名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本市用人单位实习满3个月的,按每名学生300元标准给予高校实习引荐奖励,每名学生只能有1次获补贴资格。 

      (二)申请条件 

      1. 引荐实习教师需为参与实习学生本校本院系任课全职教师; 

      2. 参与实习学生必须在我市用人单位实习满3个月,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根据考勤记录、进度安排等情况共同认定。 

      (三)申请材料 

      1. 高校实习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1); 

      2. 高校实习引荐奖励名单花名册(附件2); 

      3. 高校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 补贴涉及实习学生身份证明材料(学生证复印件等); 

      5. 引荐教师身份证明材料(聘用合同等); 

      6. 实习学生的实习签到、考勤记录及实习现场照片(体现个人)若干张; 

      7. 实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程序 

      本地高校在学生实习结束后3个月内,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二、高校就业创业促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本地高校教师每引荐1名毕业年度毕业生首次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满6个月的,按每名学生400元标准给予高校就业创业促进奖励。 

      (二)申请条件 

      1. 引荐的教师需为在石就业或创业学生本校本院系任课全职教师; 

      2. 首次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在该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记录为准; 

      3. 首次在我市创业的,毕业生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创业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准。 

      (三)申请材料 

      1. 高校就业创业促进奖励申请表(附件3); 

      2. 高校就业创业促进奖励名单花名册(附件4); 

      3. 高校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在单位就业的: 

      ①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②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交凭证或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的记录。 

      5. 自主创业的: 

      ①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交凭证。 

      (四)申请程序 

      本地高校在7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三、就业创业指导活动补助 

      (一)政策依据 

      本地高校要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将我市产业布局、地域文化、人才需求、就业政策等内容融入新生入学学习教育及专业导论内容。本地高校每按要求举办一次针对学生留石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活动且参加学生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给予高校每场活动2000元经费补助,每所高校每年补助场次不超过5场。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高校或第三方举办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不享受上述补助。 

      (二)报备材料 

      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开展备案表(附件5)。 

      (三)申请材料 

      1. 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活动补助申请表(附件6); 

      2. 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活动相关通知、方案; 

      3. 宣讲PPT(提交电子版即可,需涉及我市产业布局、地域文化、人才需求、就业政策等内容); 

      4. 活动现场照片(不同角度,至少三张,需有全景及PPT展示相关照片); 

      5. 参与活动的学生签到表。 

      (四)申请程序 

      本地高校在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活动5日前,填写《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开展备案表》(附件5)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活动报备;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高校将相关申请材料(盖高校公章)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四、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补贴 

      (一)政策依据 

      本地高校在校内每举办1场线上或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单场邀请本市用人单位达到40家的,按线上每场最高5000元、线下每场最高10000元标准给予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补助,每所高校每年补助场次不超过3场,以实际活动支出金额予以结算。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高校或第三方举办的招聘活动,不享受该补助。 

      (二)报备材料 

      高校举办招聘活动备案表(附件7)。 

      (三)申请材料 

      1. 高校举办招聘活动补助申请表(附件8); 

      2. 高校举办招聘活动企业花名册(附件9); 

      3. 举办招聘活动相关通知、方案; 

      4. 活动现场照片(不同角度,至少三张); 

      5. 活动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活动费用不包括组织参加活动的人员酬劳、交通食宿等方面支出)。 

      (四)申请程序 

      本地高校在开展招聘活动5日前,填写《高校举办招聘活动备案表》(附件7)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活动报备;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高校将相关申请材料(盖高校公章)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五、一次性社会实践补贴 

      (一)政策依据 

      鼓励我市用人单位提供寒暑假社会实践岗位。本地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在我市用人单位实践满一定时间(其中寒假15日,暑假30日),可享受300元的一次性社会实践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1次。 

      (二)申请条件 

      1. 在校生参加社会实践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应在本校规定的寒暑假时间内; 

      2. 参与实践情况需用人单位和高校根据考勤记录、进度安排等实际共同认定。 

      (三)申请材料 

      1. 一次性社会实践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 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 社会实践学生的实践签到、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体现个人)2张; 

      4. 社会实践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四)申请程序 

      申请对象在实践结束后3个月内,经企业认定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高校就业工作相关部门(或留石直通车服务中心)进行确认;高校确认后,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对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毕业5年内本地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给予每年最高3000元且不超过租金50%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最长可享受2年。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对象需在毕业后5年内创业并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2. 申请对象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材料 

      1.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租用场地合同复印件; 

      5. 缴纳租金凭证复印件; 

      6. 创业场地照片(不少于三张)。 

      (四)申请程序 

      申请对象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毕业生奖励 

      (一)政策依据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引进首次在石就业的泉州市外户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并稳定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1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如引进毕业生为泉州地区且非本市户籍的,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资金从本级财政列支。 

      引进毕业生属泉州市外户籍的,相关事项按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12号)执行;引进毕业生属泉州地区且非本市户籍的,按以下事项执行。 

      (二)申请条件 

      1. 补贴申请对象需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引进的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就业满1个月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1个月以上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且从未在我市缴纳过社会保险。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对象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 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 引进毕业生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近1个月)等; 

      4. 接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毕业生奖励申请表(附件12); 

      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毕业生奖励花名册(附件13)。 

      (四)申请程序 

      引进机构将相关申请材料纸质版送至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所称“本地高校”是指闽南理工学院、泉州海洋职业学院、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等办学地点在我市的高校。“本地高校毕业生”是指包含①上述高校2021年度以后(含2021年度)毕业的全日制大专、本科及以上毕业生;②我市生源在市外其他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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