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0600-2023-00017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8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石狮名匠、石狮工匠”命名活动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3-28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石狮名匠、石狮工匠”命名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2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领军能力,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技能人才倍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委人才〔2022〕1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石狮名匠”“石狮工匠”命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单位职工,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或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且具有绝技绝活的个人,年龄一般在 55周岁以下。

      (一)申报“石狮名匠”条件

      “石狮名匠”申报者需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证书及以上,在相关行业从业十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 近5年来获得泉州市技术能手、泉州市技能大师称号及以上其他荣誉称号,或获评为泉州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的;

      3. 近5年来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的选手。

      (二)申报“石狮工匠”条件

      “石狮工匠”申报者需在相关行业从业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高超的技能技艺

      (1)近5年内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含)以上名次,全国二类技能竞赛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10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竞赛中获得前3名,泉州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前5名;

      (2)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带动力;长期潜心钻研岗位技能,练就过硬的技术技能和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高超技艺,摸索总结出先进的技术工艺或操作法并被同行业公认。

      2. 具有突出的领军作用

      (1)善于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企业研发、生产中碰到的疑难杂症,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在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激发职工创造潜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对技能传承无私奉献、甘为人梯,积极参加“名师带高徒”等活动,切实发挥有效的示范引领作用。

      3. 具有突出的创新创造能力

      (1)有较强的创新创造能力,长期专注创新实践,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优化、效率提高、质量提升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2)以第一发明人完成的创新成果参加国家级发明展取得金奖、参加国际级发明展取得银奖(含)以上及在全国、省、市科技进步奖评选中获得3等奖(含)以上。

      4. 具有突出贡献并创造可观的综合效益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模式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技能,通过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方式,在宣传、推广、传承传统工艺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申报材料

      (一)《“石狮名匠”“石狮工匠”申报表》(附件1,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二)从业年限及工作场所证明(附件2);

      (三)申报人的主要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和简要事迹(500字以内)各1份,全面反映候选人的职业道德、 精湛技能、突出业绩和为企业生产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及个人所获得荣誉等情况(附件3),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经审核原件的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荣誉)证书、带徒传艺等,复印件右上角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彩色证件照2张(2寸与7寸各一张)、工作照5张、主要作品照5张(所有照片只需要电子版);

      以上申报资料应包括个人封面,整理、装订成册(格式参考附件4)。

      三、推荐程序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对“石狮名匠”“石狮工匠”申报人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资格评审和奖励拨付。

      (一)对象推荐。各申报人员于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企业所在镇(街道)总工会。各镇(街道)总工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照一定名额择优推荐(每个镇、街道原则上可推荐不多于5名候选人),并于2023年4月4日前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填写《“石狮名匠”“石狮工匠”推荐汇总表》(附件5,盖用人单位公章,不装订入册)报送至石狮市总工会审核。

      (二)专家评审。石狮市总工会与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镇(街道)上报人选材料进行复审,并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石狮名匠”“石狮工匠”专家评审小组。由专家评审小组结合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形成初选对象名单。

      (三)社会公示。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狮市总工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当年度“石狮名匠”“石狮工匠”命名人选,并征求公安、法院、综治等部门意见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人选并予以公布。

      四、奖励办法

      (一)根据《中共石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技能人才倍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委人才〔2022〕1号),命名不高于10名“石狮名匠”,给予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命名不高于30名“石狮工匠”,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为其颁发证书。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命名人员数量进行资金配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拨付至“石狮名匠”“石狮工匠”确定人选个人银行账户。

      (二)被命名为“石狮名匠”“石狮工匠”的,纳入我市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优先推荐参评“泉州市技能大师”等市级以上技能人才;优先推荐参评“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优先推选其作为领衔人创建本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选参评泉州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镇(街道)要积极宣传“石狮名匠”“石狮工匠”命名活动,积极动员、精选细挑辖区内特色行业、重点企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职工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予以推荐。本文件自2023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各镇(街道)联系方式:

      石狮市凤里街道总工会,电话:88878249

      石狮市湖滨街道总工会,电话:88711071

      石狮市宝盖镇总工会,电话:88718128

      石狮市灵秀镇总工会,电话:83077209

      石狮市蚶江镇总工会,电话:88211759

      石狮市永宁镇总工会,电话:88605513

      石狮市祥芝镇总工会,电话:88989502

      石狮市锦尚镇总工会,电话:88958779

      石狮市鸿山镇总工会,电话:88981012

      石狮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培训股,电话:88737556

     

      附件:1. “石狮名匠”“石狮工匠”申报表

         2. 从业年限及工作场所证明参考格式

         3. 事迹材料参考格式

         4. 材料封面及目录参考格式

         5. “石狮名匠”“石狮工匠”推荐汇总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总工会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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