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1200-2019-0003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5
- 标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任务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市监〔2019〕33号
- 发布日期:2019-10-25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检机构:
现将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任务下达给你们,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监〔2014〕36号)要求,确保承检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监测抽查目的
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监质监〔2019〕19号)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为及时发现和掌握我市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主动发现风险因子,减少产品安全隐患,引导我市生产领域服装产品生产销售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与安全,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此次45批次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工作,受检对象为石狮市经济局、石狮市教育局共同见证下摇号产生的20家石狮市童装与儿童产业联合会中的校服定制生产企业及2015年以来在国抽、省抽及泉州市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企业。
二、抽查任务安排
根据我市服装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在2019年安排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共计45批次的抽查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生校服(或儿童婴幼儿服装及其他服装)20家企业20批次(要求抽查覆盖率达100%);休闲服(裤)、夹克衫、牛仔服装、衬衫、棉服装、羽绒服、男(女)西服、大衣等产品25批次〕,具体详见《石狮市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风险监测抽查任务表》(附件1)。本次抽样和检验任务由承检机构负责,承检机构为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承检机构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要制定承检产品的风险监测抽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采用的产品风险监测抽查规范或实施细则的名称和编号。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市场监管局尚未制定规范或细则的产品、或已制定规范或细则但未被等同采用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备案后执行。
(2)拟抽查企业名单。按比例覆盖并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电商企业,大型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规格适当增加抽查批次。
(3)经费预算。承检机构应本着非盈利原则,做好风险监测抽查经费预算,并填写《石狮市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风险监测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附件2)。
(4)承检机构应将《石狮市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包括采用的抽查规范或实施细则的名称和编号、拟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28日前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备案。
2.承检机构应选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此次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的技术支撑,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技术解答。
3.根据风险监测抽查结果,分析石狮市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产品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形成系统的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报告。
(二)规范抽样工作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向企业相关负责人出示《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企业告知书》(附件3),告知权利和义务,请其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
2.抽样人员对每种产品抽取2份样品(1份为备用样),不得由企业人员自行取样,封样时应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状况真实、完好;同时填写《石狮市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所有信息,并与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因企业停产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企业开具的证明等),如实填写《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无法抽样情况说明》(附件4),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确认。
4.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风险监测的,抽样人员应填写《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拒绝抽样认定表》(附件5),列明企业拒绝抽样情况,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确认,并及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
5.抽样人员应向企业支付买样费用,索取正式发票。若企业暂时无法提供正式发票,抽样人员应将《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买样付费告知单》(附件6)交企业作为凭证,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发票、“买样付费告知单”、银行账号寄送承检机构,由承检机构支付买样费用。
6.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抽样工作。
(三)严格检验判定
1.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及经备案的抽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检验。
2.风险监测报告需做综合结果判定并制作分析报告,指出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原因,并附于报告后。
3.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涉及严重安全隐患的,承检机构应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
(四)及时报送结果
1.承检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出具风险监测报告。每批次的风险报告由承检机构寄送给受检单位,并提供寄送资料证明,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两份。
2.承检机构应在风险监测结束后将《石狮市2019年生产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产品及企业统计表》(附件7)及《产品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联系人:阮海英,联系电话:0595-83669989)。
附件:1.石狮市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任务表
2.石狮市2019年生产领域服装产品风险监测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
3.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企业告知书
4.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无法抽样情况说明
5.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拒绝抽样认定表
6.石狮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抽查买样付费告知单
7.石狮市2019年生产服装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产品及企业统计表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