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3000-2018-00037
- 发布机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8
- 标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小餐饮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市管食〔2018〕9号
- 发布日期:2018-04-08
各内设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事业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10号)、《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小餐饮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泉食药监办〔2018〕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在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小餐饮备案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
经营面积在50㎡以下,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包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高风险业态(下称“小型餐饮”)。
二、试点区域
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狮高新区(简称“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试点期限
自发文之日至2018年12月21日。
四、申请条件
试点区域的小型餐饮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立保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配备符合经营活动需求的粗加工、烹饪、分餐、留样、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设备,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提供经过消毒和保洁的餐饮具,或采购使用符合卫计部门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流程
(一)提交备案材料。试点区域的小型餐饮经营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备案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小型餐饮备案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二)备案材料确认收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确认收到小型餐饮完整备案材料后,当场出具《小型餐饮备案材料确认通知书》,不再进行核准或许可。经营者现场收到《小型餐饮备案材料确认通知书》后,即可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备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备案管理的小型餐饮单位应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依法依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研究细化小型餐饮备案单位的后续监管措施,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六、其他要求
(一)试点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无需再次申请备案,试点区域内小型餐饮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小型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
(三)申请备案小型餐饮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后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备案材料存在相关问题的,应予以纠正或处罚。
附件:1.小型餐饮备案信息登记表
2.小型餐饮备案材料确认通知书
附件1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型餐饮备案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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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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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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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热食类 □冷食类 □生食类 □糕点类 □自制饮品 □其他类 |
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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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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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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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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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章) |
本人承诺以上申报信息真实有效。 签名: 时间: |
附件2
小型餐饮备案材料确认通知书
编号:XXCYQZSSS0001
:
现已收到你单位以下小型餐饮备案材料:
1、小型餐饮备案信息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你单位凭本《小型餐饮备案材料确认通知书》即可
在
开展 餐饮经营活动。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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