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1-2600-2018-0002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23
    • 标题:石狮市司法局 中共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做好2018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司〔2018〕23号
    • 发布日期:2018-07-27
    石狮市司法局 中共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做好2018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27 16:41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今年是村级组织换届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经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民政部等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落实,按照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司[2018]138号)、泉州市司法局、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村(社区)人民调委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泉司[2018]5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村(社区)人民调解委会换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时代下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村级组织赋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定职责。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级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组织,融法治、德治、自治功能于一体,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形势下,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部署。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社会依法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和前端地位,具有遍布城乡社区、植根基层、直接面向群众的不可比拟、不可替代的优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还具有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功能,是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扩大并做实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所赋予的新使命、新期待,深刻认识加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进一步巩固健全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优化调解队伍结构,为建设“五个泉州”作出应有贡献。

    二、依法依规健全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依据《宪法》《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村(居)委会换届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福建”的意见》中有关“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主选举程序”“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着力健全规范完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主推选程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提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确定推选人数。按照《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的规定、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和市两办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4]9号)的有关要求,从本村(居)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本村(居)调委会推选人数。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配备不少于3人;1000人以上的村(居),每超过500人,可增配1名委员,最高可配至9人。按照《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的规定,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名额中必须至少有1名女性委员,如属多民族杂居村(居),则在推选名额中应至少有1名当地人数较少民族的委员。

        二是严格选任条件。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对推选委员的相关学历、专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推选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规范推选程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应在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进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名,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村(居)民委员会在提名人选时,应主动征求司法所意见。任期届满的原村(居)人民调委会主任应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可书面)。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由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调委会主任,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四是依法予以备案。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推选产生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司法所、社会事务办予以备案。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对其合法依规方面进行必要审核后,由司法所向当地社会公布。

    五是举办履任仪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后,可举办必要的履任仪式。履任仪式应简朴而不失庄重。可邀请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和司法所、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到场,为新当选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和调委会聘任的专兼职调解员发放证书,体现对村(居)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尊重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加强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组织指导
        各司法所、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是组织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换届的具体业务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又要紧密协调配合,确保换届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确保换届后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更加优化,制度更加健全。

    一要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换届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及时提请帮助解决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换届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

    三要积极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指导村(居)法律顾问,帮助村(居)选举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相关政策法规解读,换届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公告把关审核,共同做好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确保依法依规。

    四要着力优化队伍结构。积极指导各村(居)以换届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要指导各村(居)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任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注重从“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和有关行业专业人士、大学生村官中选聘担任村(居)调委会专兼职调解员。有条件的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五要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司法所要将换届后的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聘任的专兼职调解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编印成册,向社会公开。

    六要落实初任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初任培训。当地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村(居)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初任培训。

    七要强化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将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指导各村(居)认真落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徽章)、制度、程序、文书“六统一”,健全完善调解协议书制作、统计报表等工作制度。

     

     

     

    石狮市司法局         中共石狮市委社会工作部

                      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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