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4-0800-2017-00021
- 发布机构: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28
- 标题:石狮市金融工作局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2017-09-28
典当行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的转报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典当行设立、变更、年审、注销的转报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典当行设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20号)
附件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可行性研究等内容,模板见附件6)。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四、出资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五、法人股东关于出资典当行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我委收件时,有效期应达3年以上),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六、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
七、法人股东2014、2015年度纳(涉)税证明(应用缴纳增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外国投资者应提供正常的纳税记录证明。
八、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出资500万元以下(含)提供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出资500万元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专项报告。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十、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本次出资是实名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自然人股东申明本人非公务员)。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属地典当监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二、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积极配合典当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十三、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等,以及关于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十四、在设立名单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本通知印发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提交验资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验资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注:1.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原件并签名。
2.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一份。
3.申报企业应选择我省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会计所事务所名单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可查询,上述报告应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备案。
4.外国投资者提供外文申请材料的,应附上国内专业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材料。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20号)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研究等内容,参考附件6的模板)。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在设立名单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应在我委收件日期前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提交营运资金拨付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交营运资金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七、典当行所在地的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1.上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应经设区市典当监管人员校核并签名。
2.各项材料按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一份。
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2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股东授权办理变更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4.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典当行变更公司经营地址: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2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五、变更公司经营地址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4.典当行新经营地址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由设区市两名以上典当监管人员现场确认签字经营地址现场核查表。
5.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变更股权: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2)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变更股权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股权转让协议。…
3.新增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分别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增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新增个人股东还应声明本人非国家公务员。
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让股权的原个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增个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5.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出资能力证明。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应注明:该法人企业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一式2份)。
7.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转让股权的原法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2份)。
8.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2份)。
9.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应出具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承诺函,注明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一式2份)。
10.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3份)。
变更机构名称申报: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2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六、变更机构名称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2份)。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4.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减少注册资本金: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2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三、减少注册资本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4.典当行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市级报纸复印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验资证明。拟同意减资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将通知典当行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增加注册资本申报: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手册》(2013年7月1日福建省经信委综合处)
典当行申报变更事项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
…
(二)申报材料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
2.新增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分别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增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新增个人股东还应声明本人非国家公务员。
3.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增个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4.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出资能力证明。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应注明:该法人企业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6.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新增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7.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8.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应出具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承诺函,注明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9.验资证明。拟同意增资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将通知典当行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
4.办理条件:
典当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股权结构(即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大股东为法人股东,股东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典当行个人股东,自然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三年且最近两年实现盈利;法人股东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7.符合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8.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变更法定代表人:
拟任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变更公司经营地址:
新住所硬件设施达到开业条件。
变更股权:
1.典当行股权变更,其股权结构应符合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股东最低持股不得低于5%,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典当行个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2.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该法人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3.新增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无故意犯罪记录;
4.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担保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
5.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持有该典当行股份应满3年;
6.典当行股东转让股权,应签定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价格,不得溢价转让;
7.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典当行,办理股权变更时,应同时将注册资本金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
8.典当行上年度年审“A”类通过;
9.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变更机构名称申报:
名称变更需经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核准。
减少注册资本金:
1、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其股权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股东最低持股不得低于5%,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典当行个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2、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后,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3、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4、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后,若有新增股东或原股东增加出资额,新增部分按股权转让处理。
增加注册资本申报:
1、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其股权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股东最低持股不得低于5%,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典当行个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2、新增或增资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该法人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3、新增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无故意犯罪记录。
4、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担保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作为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
5、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后,其注册资本金必须高于1000万元。
6、典当行上年度年审“A”类通过。
7、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2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签批(5.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典当行设立: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可行性评估等内容)。申请报告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
4.出资协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5.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典当监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6.自然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出资500万元以下(含)提供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出资500万元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专项报告
7.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
8.法人股东近二年纳(涉)税证明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本次出资是实名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三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自然人股东申明本人非公务员)
11.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等制度,以及关于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1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属地典当监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资转让手续)
13.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内容包括:积极配合典当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
14.在设立名单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提交验资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交验资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研究等内容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在设立名单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应在我委收件日期前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还未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在提交营运资金拨付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交营运资金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对账单时间应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至设立名单公示结束止。
5.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典当行所在地的设区市典当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股东授权办理变更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一式1份)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4.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变更公司经营地址: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1份)
4.典当行新经营地址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
5.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变更股权: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股权转让协议(一式1份)
3.新增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分别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增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新增个人股东还应声明本人非国家公务员(一式1份)
4.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让股权的原个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增个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一式1份)
5.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一式1份)
6.出资能力证明。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应注明:该法人企业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一式1份)
7.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转让股权的原法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8.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1份)
9.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应出具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承诺函,注明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一式1份)
10.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变更机构名称申报: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1份)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4.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1份)
5.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减少注册资本金: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1份)
3.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4.典当行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市级报纸复印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一式1份)
5.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1份)
6.验资证明。拟同意减资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将通知典当行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一式1份)
7.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增加注册资本申报:
1.典当行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事项情况以及变更事由,加盖典当行公章。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个人股东签字并按手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一式1份)
2.新增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分别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增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新增个人股东还应声明本人非国家公务员(一式1份)
3.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增个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一式1份)
4.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一式1份)
5.出资能力证明。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应注明:该法人企业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一式1份)
6.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典当行、新增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7.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1份)
8.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应出具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承诺函,注明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一式1份)
9.验资证明。拟同意增资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将通知典当行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一式1份)
10.商务部典当监管系统《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1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转报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的转报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一)设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5〕15 号)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许可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应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后方可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许可条件为:
2.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注册地在泉州的企业法人。主发起人企业应具备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二)变更
机构营业地址变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二、企业营业地址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
(三)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跨设区市变更营业地址的,需机构原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原件)。
注册资本变更:
1.《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2﹞15号)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核准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等事项,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关于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拟出资法人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6.拟出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500万以上的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500万以下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拟出资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还需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XXX机构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9.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卡(复印件)、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需包括对外担保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详细信息,原件)、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需加盖合作银行公章,原件)。
(三)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获准后15天内,申请人须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2.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应当自获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应当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文件(原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机构公章);
③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后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包括合作银行名单、在保余额、债权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等)。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变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三、企业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股东会决议(原件,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需提交);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
(八)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除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还需提交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关于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机构合并申报:
1.《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2﹞15号)
二、机构合并
(二)核准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拟合并融资性担保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各方公章,内容至少包括合并的原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拟合并融资性担保机构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②合并形式;③合并后机构的名称;④合并后机构的注册资本;⑤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⑥签约日期、地点;⑦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拟合并各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合并的决议(原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合并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章程草案(原件)。
5.合作银行同意合并方案的证明材料(原件,无合作银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说明情况,设区市监管部门盖章确认)。
6.拟出资法人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7.拟出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复印件,500万以上的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500万以下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可),身份证(复印件)。拟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还需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
8.合并后融资性担保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9.合并后融资性担保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0.新设合并的,提交新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跨设区市的机构合并,需提交原机构和新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原件,盖设区市监管部门公章)。
12.合并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与风险处置承诺书》(原件)
(三)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合并申请获准后,合并各方机构应当自获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1.应当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文件(原件);
2.机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机构公章);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企业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申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三、企业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股东会决议(原件,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需提交);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
(四)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五)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
(六)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原件,500万以上的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500万以下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还需提交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
(七)《XXX机构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八)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除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还需提交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关于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章程变更: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章程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三)注销
1.《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2﹞15号)
八、自愿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关于注销经营许可证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4.办理条件:
(一)设立: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必须由注册地在泉州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应具备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4.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石狮、晋江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8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安溪、永春、德化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 3000 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 5000 万元人民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
机构营业地址变更:新住所硬件设施达到开业条件
注册资本变更:1.拟出资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货币出资,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拟出资自然人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并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暂限于原股东内部进行增资。
3.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减资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若已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申请减资,需经所有合作银行同意。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变更:自然人股东已死亡
机构合并申报:拟出资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货币出资,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拟出资自然人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并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机构合并目前仅限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合并。
企业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申报:
1.拟受让股权的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并以自有资金出资,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应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受让股权后,主发起人仍为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章程变更:无
(三)注销: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2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审核(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一式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份)
3.章程草案(一式1份)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一式1份)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等资料(一式1份)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一式1份)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一式1份)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一式1份)
9.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发起人近2年年度审计报告(一式1份)
(二)变更
机构营业地址变更: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者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一式1份)
3.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1份)
4. 跨设区市变更营业地址的,需机构原所在地和新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原件)(一式1份)
注册资本变更: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等事项,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关于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一式1份)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一式1份)
4.融资性担保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5.拟出资法人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6.拟出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500万以上的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500万以下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拟出资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一式1份)
8.《XXX机构出资人承诺书》(原件)(一式1份)
9.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卡(复印件)、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需包括对外担保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详细信息,原件)、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需加盖合作银行公章,原件)(一式1份)
10.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卡(复印件)、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需包括对外担保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详细信息,原件)、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需加盖合作银行公章,原件)(一式1份)
11.增加注册资本,申请人须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12.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应当自获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应当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文件(原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机构公章); ③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资后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包括合作银行名单、在保余额、债权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等)(一式1份)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变更: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决议(原件,同意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股份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一式1份)
3.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关于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一式1份)
4.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一式1份)
机构合并申报:
1.拟合并融资性担保机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各方公章,内容至少包括合并的原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拟合并融资性担保机构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原件,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并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②合并形式;③合并后机构的名称;④合并后机构的注册资本;⑤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⑥签约日期、地点;⑦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一式1份)
3.拟合并各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合并的决议(原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一式1份)
4.合并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章程草案(原件)(一式1份)
5.合作银行同意合并方案的证明材料(原件,无合作银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说明情况,县级监管部门盖章确认)(一式1份)
6.拟出资法人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7.拟出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复印件,500万以上的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500万以下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可),身份证(复印件)。拟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还需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8.合并后融资性担保机构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
9.合并后融资性担保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一式1份)
10.新设合并的,提交新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1份)
11.跨设区市的机构合并,需提交原机构和新机构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原件)(一式1份)
12.合并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出具的《监管与风险处置承诺书》(原件)(一式1份)
13.应当提交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的证明文件(原件)(一式1份)
14.机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机构公章)(一式1份)
1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企业5%以上股东(不含最大股东)股权变更申报: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决议(原件,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需提交)(一式1份)
3.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一式1份)
4.修改后的章程5.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
5.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6.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复印件,500万以上的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500万以下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拟持股5%及以上的自然人还需提交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原件)(一式1份)
7.《XXX机构出资人承诺书》(原件)(一式1份)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章程变更: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原件)(一式1份)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式1份)
(三)注销
1.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会关于注销经营许可证的股东会决议(原件)(一式1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及跨县域经营的转报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及跨县域经营的转报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一)设立
一、筹建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开业申请: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五)出资人协议书;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相关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股权变更申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二、企业出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股东会决议(原件,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需提交);
(三)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
(四)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五)《XXX出资人承诺书》;
(六)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系会议出具的变更后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说明;
(七)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人行信用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未偿还借款本息情况说明、纳(涉)税证明(原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拥有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人行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说明(出资500万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00万以下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拥有自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九)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除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关于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机构营业地址变更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
(五)出资人协议书;
……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公司名称变更申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名称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五、注册资本减少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
(五)出资人协议书;
……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六、新增注册资本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
(五)出资人协议书;
……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附件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二、企业出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
(八)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人行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说明(出资500万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00万以下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拥有自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七、公司章程变更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组织形式变更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
(五)出资人协议书;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跨县域经营:
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经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4〕70号)
二、跨县域经营筛选原则
(三)审慎监管原则。申请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报经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出具规范经营和加强风险防控的承诺书。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向泉州市政府出具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承诺书。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向拟开展业务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4.办理条件:
(一)设立
一、筹建申报: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其中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在设立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二、开业申请: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其中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4.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在设立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二)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申报:
1.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
3.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二、股权变更申报: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8~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四)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五)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已超过3年,其他股东持股 已超过2年。
三、机构营业地址变更申报:
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地址,且经营地址原则上应在原所在县(市、区)范围内。
四、公司名称变更申报:
符合规定,且名称变更需经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核准。
五、注册资本减少申报: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六、新增注册资本申报:
增资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增资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七、公司章程变更申报:无
八、组织形式变更申报:无
(三)跨县域经营:
1.跨3个县(市、区)以内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5亿元(含);跨3个县(市、区)以上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缴货币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含),上一年度纳税不低于1200万元。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内控严密、系统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到位等基础条件,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妥善应对跨县域经营后管理链条拉长、管理难度增加带来的挑战;
2.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级应达到A(优质)类以上;
3.申请跨县域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报经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报跨县域经营地的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备案。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变更事项: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2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签批(5.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2个工作日)
筹建、开业、跨县域的转报: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3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签批(4个工作日)→窗口办结(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一)设立
一、筹建申报: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32号)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开业申请:
1.开业申请书(一式1份)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一式1份)
3.筹建工作报告(一式1份)
4.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一式1份)
6.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一式1份)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1份)
(二)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申报: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权限,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4.拟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二、股权变更申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股东会决议(原件,内部股东之间转让的无需提交)(一式1份)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原件)
4.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一式1份)
5.《XXX出资人承诺书》(一式1份)
6.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出具的变更后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说明(一式1份)
7.拟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人行信用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未偿还借款本息情况说明、纳(涉)税证明(原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拥有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一式1份)
8.拟受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人行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说明(出资500万以上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500万以下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拥有自有固定住所证明材料(一式1份)
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除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关于股权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一式1份)
三、机构营业地址变更申报: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一式1份)
3.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验收报告(一式1份)
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四、公司名称变更申报:
1.变更名称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4.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1份)
五、注册资本减少申报:
1.减少注册资本金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减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需要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一式1份)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5.小额贷款公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市级报纸复印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一式1份)
6.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1份)
六、新增注册资本申报:
1.新增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出资人协议(一式1份)
3.新增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分别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增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新增个人股东还应声明本人非国家公务员(一式1份)
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6.新股东的关联情况(一式1份)
7.新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签名及手印)、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一式1份)
8.财务审计报告。新增或增资的法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一式1份)
9.出资能力证明。新增或增资的自然人股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一式1份)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转让股权的原法人股东、新增法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11.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一式1份)
七、公司章程变更申报: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1份)
八、组织形式变更申报:
1.变更申请报告(原件,需注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式1份)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式1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一式1份)
(三)跨县域经营
1.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一式1份)
2.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规范经营和加强风险防控承诺书(一式1份)
3.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承诺书(一式1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1.《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1〕172号)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及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审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4.办理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市金融局申请网上注册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和年度统计报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泉州市金融局和县(市、区)经贸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资料。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财务监管,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财务登记。统一使用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软件和财务决算软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度季度财务快报,年度终了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本金使用情况。
(四)担保费的收取,均应通过银行金融机构直接汇入公司账户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
(五)未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转嫁保证金。
(六)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提取情况需列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
(七)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商企业,所担保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
(八)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九)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3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签批(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3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担保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及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审计机构公章的复印件)。负责专项审计的会计事务所经财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等必备条件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9.办件类型:其它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5.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鼓励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
十、上述奖励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须包括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租赁)合同、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办理条件:
1.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新增户数按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2.年度对涉农贷款增量占其各项贷款增量的40%;
3.泉州年度新增贷款量占其全省增量比例不低于30%的省级金融机构;
4.在泉州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5.在泉州新注册或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投放达到一定比例的奖励;
7.在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驻闽、驻泉金融监管部门;
8.对争取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奖励;
9.金融产品创新与应用的奖励。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窗口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5个工作日)→相关部门签批(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申请鼓励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奖励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与奖励条款相关的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购买(租赁)合同(一式四份)
3.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其它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内资融资租赁设立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内资融资租赁设立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1.《福建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服务〔2015〕150号)
附件:试点企业推荐条件和材料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4.办理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三)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四)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3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签批(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4.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5.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6.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7.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8.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9.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10.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
11.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3.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股权投资业资金奖励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股权投资业资金奖励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一、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88号)
一、适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下同),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三)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三)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员不超过8名),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额,自该企业备案年度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88号)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下同),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三)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
(二)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五年平均支付),但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但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三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三、租房补贴: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88号)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下同),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三)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
(二)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该房购价的3%给予补助(补助分五年平均支付),但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注册在我市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每年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但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纳税奖励的差额,且三年补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四、税收奖励: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88号)
一、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下同),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三)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一)在我市新设立的管理企业自缴纳营业税的年度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照所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
在我市新设立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照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50%予以奖励。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五年内退出或获得一次性收益,由受益财政按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的财政贡献和投资项目也按上述比例给予奖励。
4.办理条件:
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1)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购房补助、租房补贴:(1)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税收奖励:(1)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3)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进行登记备案,其备案登记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3个工作日)→财政局审核(4 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2 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一、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
1.申请报告(附高管人员名单)(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3.税务机关出具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一式一份)
4.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证明(如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等)(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5.基金备案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资金到位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7.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8.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一式一份)
二、购房补助: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3.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5.购房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购房发票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7.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书(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8.基金备案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9.资金到位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10.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一式一份)
三、租房补贴: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3.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5.申请租房补贴年度的房租发票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6.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承诺书(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7.基金备案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8.资金到位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9.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一式一份)
四、税收奖励: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一份)
3.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资金到位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5.纳税证明(一式一份)
6.申请奖励的企业五年内不迁离本市的承诺书(一式一份)
7.基金备案证明(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资金奖励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5.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企业挂牌上市资金奖励(石狮级)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企业挂牌上市资金奖励(石狮级)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狮政综〔2015〕106号)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的奖励200万元;属境内主板市场上市的追加100万元。
(2)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经证券监管机构确认并成功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追加奖励200万元和220万元。
(3)拟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挂牌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经境内有权机关确认后成功挂牌交易的奖励100万元。
(4)鼓励企业到境内外多头上市,支持上市企业H股转A股。境外上市企业又到境内上市或境内上市企业又到境外上市,且上市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的追加奖励200万元。
(5)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境内再融资申请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后,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
(6)鼓励募集资金返程投资,石狮企业与市外企业联合上市,本市企业权益占比达50%,且上市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的,可全额享受政策;本市企业权益占比达30%且不足50%的,按权益占比享受政策。所募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列为我市重点项目,并优先推荐省、泉州重点项目。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10亿元以上的,市政府优先安排企业发展用地。
(7)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参照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的条款进行再奖励。
(8)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上市及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10.办理条件: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申请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上市申请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
(3)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
(4)境内主板市场上市: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境内主板市场上市。
(5)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①石狮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
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6)经证券监管机构确认并成功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①石狮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
②经证券监管机构确认并成功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7)拟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挂牌后备企业,经境内有权机关确认后成功挂牌交易:
①石狮市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②经境内有权机关确认后成功挂牌交易。
(8)上市公司境内再融资申请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境内再融资申请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
(9)上市公司境内再融资正式获批后,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
①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②境内再融资正式获批后,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
(10)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奖励: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上市及后备企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3个工作日)→财政局审核(4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上市申请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上市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证券监管机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3)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达5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汇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境内主板市场上市: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中国证监会首发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招股说明书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的挂牌服务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6)经证券监管机构确认并成功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做市商交易或竞价交易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7)拟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挂牌后备企业,经境内有权机关确认后成功挂牌交易: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境内有权机关确认挂牌交易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8)上市公司境内再融资申请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再融资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9)上市公司境内再融资正式获批后,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再融资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汇款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0)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资金奖励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泉州级)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泉州级)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55号)
(1)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①挂牌后备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后,市政府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
②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后备企业,市政府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③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挂牌后备企业。
(2)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在挂牌后给予资金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4.办理条件:
(1)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①泉州市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交易板挂牌。
(2)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奖励: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泉州市级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3)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①泉州市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交易板挂牌。
(4)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补缴的税收奖励:
①泉州市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交易板挂牌。
(5)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奖励:
①泉州市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交易板挂牌。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2.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3个工作日)→财政局审核(4 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2 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场外市场挂牌资金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挂牌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挂牌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申请新增企业所得税奖励涉及的年度纳税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补缴的税收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补缴的税收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奖励:
①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②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石狮级)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石狮级)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狮政综〔2015〕106号)
4.办理条件: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为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1)属支柱性传统产业,近三年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2)属战略性新兴产业,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1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3)属“两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新经济、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农业、新商业模式)”范畴,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或纳税额超200万元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4)生产产品位居细分行业全国前十名、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度纳税额超200万元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4.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石狮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近三年财务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资金奖励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认定(泉州级)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认定(泉州级)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55号)
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推荐(泉州市直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初审,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有限公司(简称“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3.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4个工作日)→出具推荐文件(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认定(石狮级)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认定(石狮级)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狮政综〔2015〕106号)
4.办理条件: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2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100万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计划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石狮工商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可申报为石狮市挂牌后备企业。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4.5个工作日)→局长签批(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石狮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近三年财务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资金奖励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3﹞34号)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完整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五)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
(六)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件4)、社会效益表(附件5)、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八)被担保企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4.办理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项目申报期内累计担保代偿额/项目申报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额)低于3%。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定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八)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经贸、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本省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再担保和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且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和担保业务。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3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审核(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3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一式2份)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一式2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2份)
4.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一式2份)
5.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一式2份)
6.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社会效益表、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数据的附注和说明)(一式2份)
8.被担保企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本省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明材料(一式2份)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2份)
10.历年获得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一式2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组评审时间)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5.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1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省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1.《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格式附后);
(三)省协调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机构(含县级法人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县(市、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对各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初审,报设区市经贸部门。
4.办理条件:申报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对象是在辖区内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市准金融机构联席办公室审核(2个工作日)→市市准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审核(5个工作日)→窗口办结(2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一式四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审核转报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5.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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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登记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民间融资登记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指导意见》(泉政文〔2014〕91号);
2.《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14〕69 号。
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15〕72号)
4.办理条件:
成交: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受理。
查询: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受理。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提交材料(0.5个工作日)→窗口审核(2个工作日)→资料归档(1.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成交:投融资双方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民间融资成交登记表1份;
(2)民间融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签章);
(3)自然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规定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
(4)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担保物证明(如机动车行驶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抵押物评估材料,结婚证,公证材料等。
查询:投融资双方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2.自然人查询本人民间融资登记信息时,需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填写《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信息本人查询申请表》
13.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本机构民间融资登记信息时,其经办人员提供资料包括:
(1)《石狮市民间融资登记信息企业查询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2)至(6)项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涉税证明。
2.涉税证明须每页都加盖税务局公章。
3.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由窗口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4.如发现造假,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5.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存档材料。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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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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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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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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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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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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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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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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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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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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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金融服务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金融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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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金融服务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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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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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金融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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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金融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金融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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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金融服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2.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3.设定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
4.办理条件:无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现场办结)
7.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新的章程原件、复印件1份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
8.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当日办结
9.办件类型:备案类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需收费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无
13.注意事项:申请材料中原件是提供核对使用,复印件材料要收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要收件存档。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2229985(市金融局)
0595-83051262(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22(中心)0595-88716655(效能办)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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