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8-1200-2018-00043
    • 发布机构: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06
    • 标题: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环保〔2018〕88号
    • 发布日期:2018-08-09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2018-08-09 09:34

    石狮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各相关行业企业需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其中,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指位于屠宰及肉类加工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行业代码为135。

      (二)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排污单位。指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139。

      二、申领时限

      为确保我局于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上述申领范围行业企业全国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各企业必须于2018年10月底前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明细清单可至http://qzss.fjbs.gov.cn/service.action?fn=list&userType=1&dptId=F95ED2C829496060BDE8A465CB57ECB9查询)。企业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应分别根据《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860.3—2018)和《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 860.2—2018)相关填报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填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和第五十条、《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述申领范围行业企业现持有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我局将于2019年1月1日予以注销。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污的唯一依据。上述申领范围行业企业若于2019年1月1日起未持有全国版排污许可证,必须停止相关排污行为;违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淀粉工业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

      (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0595-8308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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